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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處理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疑義案件作業要點」 修正「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處理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疑義案件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條文略) (97.10.07台財稅字第09704097370號) 二、合併消滅公司之股東課稅規定 一、公司以股份為對價進行合併,其合併基準日在98年1月1日以後者,合併消滅公司所取得之合併對價超過其全體股東之出資額,其股東所獲分配該超過部分之金額,應視為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二、上述股份對價之價值,應依所得稅法第65條規定,以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為標準計算之。 三、消滅公司個人股東如主張其經收回註銷股票之取得成本高於上揭出資額標準,可依本部97年2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0660號令規定辦理。 四、本部72年3月23日台財稅第31904號函及92年6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20453015號函,於合併基準日在98年1月1日以後合併之案件,不再適用。本部97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09604558950號令自即日起廢止。 (97.10.17台財稅字第09704552910號) 三、進口三角貿易開立發票規定修正 一、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買受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直接以乙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視為佣金收入或按其所取得之佣金收入,開立以國外供應商丙為抬頭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 二、本部90年9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00455748號令,自本令發布日起廢止。 (97.10.29台財稅字第09704550620號) 四、修正「公司購置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條文略) (97.10.31院臺財字第09700479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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