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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定「九十八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九十八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 (一) 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 (二) 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1分3厘,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二、九十八年度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 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二) 獨資或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經理及特聘技術人員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三) 獨資或合夥事業之高級職員(副理、單位主管、秘書、工程師、技師等)月薪最高以新臺幣80,000元為限,一般職工以新臺幣49,000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至年節獎金部分,於其併同當年度經認定之薪資數額後,不超過上述月薪標準按支薪月數另加2個月為基數之累積數額者,准予核實認定。 (財政部98.02.03台財稅字第09804500020號) 二、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因國際金融海嘯造成經濟景氣低迷所得稅延期繳納作業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條文略) (財政部98.02.04台財稅字第09804508230號) 三、核定「九十七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 (新增部分行業。) (條文略) (財政部98.02.05台財稅字第09700577460號) 四、油電混合動力車貨物稅減半 一、油電混合動力車(HEV)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通部及經濟部共同認定係以電動馬達做為車輛動力驅動系統,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4項所稱電動車輛,得減半徵收貨物稅。 二、本部86年8月19日台財稅第861912264號函自本令發布日起廢止。 (財政部98.02.23台財稅字第098045068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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