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稅法 | 稅法條次及內容 | 違章情形 | 裁罰金額及倍數 |
遺 產 及 贈 與 稅 法 |
第四十四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
一、未依限申報之財產屬不動產、車輛、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者。 二、未依限申報財產屬前述財產以外者。 |
處應納稅額○.五倍之罰鍰。 處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 |
第四十五條 納稅義務人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之罰鍰。 |
一、短、漏報之財產屬不動產、車輛、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者。 二、短、漏報之財產屬前述財產以外者。 |
處所漏稅額○.四倍之罰鍰。 處所漏稅額○.八倍之罰鍰。 |
地址:11469台北市內湖區行善路118號4樓 |
e-mail: pkf@pkf.com.tw |
電話:(02) 8792-2628 |
傳真:(02) 8791-0859, (02) 8791-11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