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條文略) (財政部98.03.05台財稅字第09804516500號) 二、專營自行車出租業免使用統一發票 自行車出租業之營業人,除經營其他營業項目之收入部分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其出租自行車收取之收入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外,其餘自行車出租業之營業人,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財政部98.03.09台財稅字第09700566180號) 三、完稅價格低報之處罰規定 進口人進口貨物未將關稅法第29條第3項各款規定之費用,計入完稅價格內申報,經海關調整計入關稅完稅價格課徵關稅而據以補徵營業稅案件,除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經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處罰者外,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處罰。 (財政部98.0..11台財稅字第09800062780號) 四、補充97年11月3日台財關字第09705505100號令之規定 一、該令所稱之專案輸入許可文件包括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專案進口函件、輸入許可證或經主管機關協助查明符合進口時專案核准輸入條件之函件。 二、該令發布後海關尚未核發處分書之案件,經廠商補具輸入許可證者,系案貨物除涉及其他違章情事,應依規定辦理外,海關應准予銷證稅放。 三、該令發布後處分尚未確定之案件,經主管機關協助查明並取得符合進口時專案核准輸入函件者,除涉及其他違章情事,應依規定辦理外,免依逃避管制論處。惟海關應責令廠商限期辦理退運;無法辦理退運者,得沒入其保證金或追繳貨價。 (財政部98.03.11台財關字第09805005470號) 五、申請免徵關稅之原產地證明書規定 一、自低度開發國家進口之原產貨物,申請適用海關進口稅則第二欄免徵關稅者,進口時如未能檢具依本部九十五年三月九日公告格式核發之原產地證明書,得提供經出口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構)認證之原產地證明書,供海關查核認定原產地。 二、廢止本部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台財關字第○九五○五○三五○二○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98.03.12台財關字第09800020810號) 六、溢付營業稅退還規定 營業人自國外進口貨物並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嗣經國外供應商給予進貨折讓,未按更正進口報單程序處理,致上開貨物進口時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大於其銷項稅額者,其溢付稅額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又為簡化手續,此類案件授權主管稽徵機關查明辦理,毋須逐案報經本部核准。 (財政部98.03.18台財稅字第09800052190號) 七、修正「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生效 (條文略) (財政部98.03.18台財資字第09822000050號) 八、專櫃銷售貨物取具進貨發票規定 一、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如符合下列條件,對於專櫃貨物供應商提供陳列銷售之貨物,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依照與專櫃貨物供應商約定每次結帳(算)之次日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 (一) 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 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 二、前開營業人及專櫃貨物供應商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 營業人應與專櫃貨物供應商就有關專櫃貨物之交易,明定結帳期間及抽成百分比,訂立書面契約,其結帳期間以不超過1個月為限。 (二) 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應於銷售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於每次結帳(算)日開立填列銷貨日期、品名、數量、規格、單價、稅額、總金額及結帳(算)日期之銷貨清單(一式兩聯)交付專櫃貨物供應商,據以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三) 專櫃貨物供應商收受前項清單後,應即按貨物銷售價格扣除抽成金額後所實收之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將該項清單(兩聯)分別粘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存根聯背面,於騎縫處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將收執聯交付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列帳,存根聯依照規定妥慎保管備查。 (四) 營業人應提供其與專櫃貨物供應商間之合約、銷售金額、銷貨清單等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其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本部77年4月2日台財稅第761126555號函、86年2月20日台財稅第861885178號函及94年10月3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3700號令,自即日起廢止。 (財政部98.03.19台財稅字第09804521880號) 九、辦理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案件之額度核給規定 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廠商辦理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案件,其額度之核給,由各關稅局依下列規定逕行核定: 一、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經審查核定准予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之外銷廠商,其記帳額度應以申請廠商前一年度實際沖銷稅款金額為基準,再加二成為限,且最高不得超過其前一年度資產減去負債之淨值。 二、經核准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在新年度開始後,已依規定申請而原核准關稅局尚未核定其下年度具結記帳額度者,按上年度核定之具結記帳額度四分之一先准使用。 三、經核准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之廠商,如其前一年度無實際沖銷稅款金額,以其前一年度實際出口實績乘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條所定徵收率之五成金額為其記帳額度,且最高不得超過其前一年度資產淨值。惟如其前一年度無實際出口實績,則由辦理核准之關稅局,查明該申請廠商所提供未到期之外銷訂單、信用狀或類此有關之證明文件,按照實際進口情形,核實逐批辦理具結記帳,且其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一年度資產淨值。 四、經核准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之廠商,如因實際需要申請增加記帳額度者,由原核准關稅局於加計原有額度後,如未超過該公司前一年度資產淨值者,於淨值內按實際需要核給增加之額度。所稱實際需要,應由申請廠商提供未到期之外銷訂單、信用狀或類此有關之證明文件,以供審核。 (財政部98.03.19台財關字第0980004770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