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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 茲增訂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條文略) (明訂實質課稅原則;明訂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依法送達;明訂經財政部核定獲得租稅資訊之政府機關或人員不可就其所獲取之租稅資訊,另作其他目的之使用。) (總統府98.05.13華總一義字第09800118841號) 二、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 茲修正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條文略) (明訂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其適用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總統府98.05.27華總一義字第09800129201號) 三、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 茲增訂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三條文;刪除第二十條條文;並修正第三條之一、第五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一百條之二、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十條、第一百十一條之一、第一百十四條、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公布之。(條文略) (總統府98.05.27華總一義字第09800129131號) 四、修正「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農業部分獎勵辦法」 (條文略) (行政院98.05.05院臺農字第0980014370號) 五、訂定「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條文略) (行政院98.05.05院臺經字第0980020325號) 六、公布「菸酒稅法」第八條條文施行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菸酒稅法」第八條條文,本院定自九十八年六月一日施行。 (財政部98.05.22院臺財字第0980028996號) 七、修正「海關徵收規費規則」部分條文 (條文略) (財政部98.05.27台財關字第09805503120號) 八、報名費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營業人為進用員工對外舉辦考試,所收取與考試相關之報名費、考試費等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98.05.22台財稅字第09800087850號) 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手續費收入課徵營業稅事宜 國內證券商接受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其所收取之手續費收入,如國內證券商與委託人間訂有代收轉付合約者,可按扣除轉付國外手續費後之差額,報繳2%營業稅。至前開國內證券商代收轉付國外之手續費,其委託人如屬國內投資人者,該委託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惟前開國內證券商得代為報繳之。 (財政部98.05.22台財稅字第09804529880號) 十、多層次傳銷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規定 一、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之事項,尚不包括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進貨金額是否等於建議售價總額。 二、多層次傳銷事業已依法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經營多層次傳銷業務,如其個人參加人年度進貨金額等於建議售價總額,並將建議售價標示於商品上者,得免依本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規定,計算個人參加人營利所得,並免填報進貨資料申報表。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保存相關帳簿憑證,供稽徵機關查核。 三、本部89年1月5日台財稅第0880450143號函說明二有關「多層次傳銷事業已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其個人參加人年度進貨金額等於建議售價總額……該傳銷事業並免予填報個人參加人之進貨資料申報表」之規定,自本令發布日起停止適用。 (財政部98.05.25台財稅字第09800091550號) 十一、94以後年度獲配股票股利之成本計算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於94年度或以後年度獲配之股票股利,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註記股數增加,並按收到股票股利後之總股數,重新計算每股成本或每股帳面價值,嗣該類股票出售,於計算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證券交易損益時,其成本應依前開每股成本或每股帳面價值認定;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時,亦同。 (財政部98.05.27台財稅字第09800041000號) 十二、辦理學生營養午餐之營業人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營養午餐,且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即免費營養午餐)之營業人,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財政部98.05.27台財稅字第098045396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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