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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ter Friendly Icon 稅務

最新法令動態(9806)

一、貨物稅條例修正

茲增訂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第十二條之二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汽車應徵之貨物稅。

(總統府98.06.03華總一義字第09800139051號)

二、未付費用逾兩年轉列收入課稅違憲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六五七號解釋。

解 釋 文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二年而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一百零八條之一規定:「營利事業機構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二年而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上開規定關於營利事業應將帳載逾二年仍未給付之應付費用轉列其他收入,增加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所得及應納稅額,顯非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或技術性事項,且逾越所得稅法之授權,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一年內失其效力。

(司法院98.04.03院台大二字第0980007917號)

三、明定銷售已稅蒸餾酒之營業人得依98年5月31日滯銷存貨之帳載數量,由原繳納菸酒稅之進口商或產製廠商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稅

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菸酒稅法第八條調降蒸餾酒菸酒稅額滯銷存貨退稅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條文略)

(財政部98.6.1台財稅字第09804539000號)

四、營利事業依勞退條例第13條第1項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得全數列費用

一、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營利事業依該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於該條例施行後5年內,採一次足額或分年足額等方式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以該事業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其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二、本部94年7月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3590號令規定二、,自本令發布日起停止適用。

(財政部98.6.3台財稅字第09700622360號)

五、使用貨品暫准通關證方式進口之物品補徵關稅釋疑

廠商使用貨品暫准通關證方式進口之物品,售與或贈與符合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輸入該等貨品免徵關稅之區內事業者,同意免補徵關稅。

(財政部98.06.12台財關字第09800088840號)

六、「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疑義說明

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6項第2款所稱「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一語,係指依該條第3項規定函報限制出境列管之全部欠稅及罰鍰,不包括未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及罰鍰。

(財政部98.06.11台財稅字第09800243530號)

七、農業科技園區事業等適用零稅率規定

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物流中心接受國外客戶訂購保稅貨物,並依其指示將該保稅貨物運交指定之國內課稅區買受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可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98.06.11台財稅字第09804532340號)

八、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

附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二條、第十五條。

(條文略)

(財政部98.06.17台財稅字第09804544930號)

九、外籍旅客購買商用貨物可申請退稅

本部93年7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304525261號函有關「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2條第4款第5目「其他供商業使用之貨物」範疇之規定,配合前開辦法第2條條文於98年5月27日修正發布,應予廢止。

(財政部98.06.22台財稅字第098045438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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