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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ter Friendly Icon 稅務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981030

第五條   保稅倉庫之設立,除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應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且實收資本額應在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

保稅倉庫須建築堅固,經主管機關核定得作為倉庫使用,並視其存倉貨物之性質,具有防盜、防火、防水、通風、照明或其他確保存倉貨物安全與便利海關管理之設備及適當之工作場所。

經依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核准存儲貨物之露天處所,應與外界有明顯之區隔。但設置於國際港口、國際機場之管制區內者,不在此限。

保稅倉庫業者應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貨物通關、帳務處理及貨物控管等有關作業。但設於國際航空站管制區內,僅供旅客寄存行李之保稅倉庫及專供儲存航材用品之保稅倉庫不在此限。

第七條   申請設立保稅倉庫,應備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海關登記: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者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電話號碼、公司統一編號、倉庫地點、建築構造及倉內佈置(附圖說明)、保稅倉庫擬存儲貨物之種類。

二、保稅倉庫建築物之使用權證件及其影本。

三、保稅倉庫建築物之使用執照。

四、須使用倉庫露天處所者,應另備具倉庫露天處所平面圖與其使用權證件及其影本。

申請設立存儲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貨物之保稅倉庫者,以輪船公司、航空公司或其委託之運輸工具所屬業者為限。

申請設立存儲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危險品之保稅倉庫,應另檢附當地消防機關或有關主管機關出具對設置地點及庫內安全設備之同意文件。

申請設立存儲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辦理重整貨物之保稅倉庫,應另檢送所需使用之設備清單。

申請設立存儲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展覽物品之保稅倉庫,應另檢送陳列展覽物品辦法或展覽計畫書。

第十二條  保稅倉庫符合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規定,且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得向海關申請核准實施自主管理。

自用保稅倉庫之設立,應具備自主管理條件始得申請核准登記。

保稅倉庫專供存儲修造飛機用器材者,其申請自主管理,得不受第一項實收資本額規定之限制。

第六十一條 貨物進出保稅倉庫,需由海關派員往返監視起卸貨物時,如因時間急迫,得 由倉庫業者、有關輪船公司或航空公司提供交通工具;如需派員常駐監視,倉庫業者應供給該員辦公處所。

前項須由海關派員監視者,倉庫業者應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有關規定繳納監視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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