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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依法辦理合併而消滅,依財政部97年2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0660號令計算個人股東股利所得之補充規定 公司依法辦理合併(股票註銷並配發現金)而消滅,依本部97年2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0660號令規定計算個人股東之股利所得時,個人股東經收回註銷之股票原係行使員工認股權取得者,應以本部93年4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30451436號令規定所稱執行權利日股票之時價,認屬其取得成本。 (財政部98.10.1台財稅字第09800472340號)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所得扣繳等相關作業規定 一、(係引敘來文機關發文日期及文號,從略) 二、98年1月16日修正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以下簡稱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自98年1月1日起,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以外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者,全數按給付額扣取20%。符合該規定之個人如同時受僱於多個雇主,加計不同雇主給付之薪資後,其全月薪資總額超過上開規定金額致短扣稅款者,由稽徵機關向所得人追補應徵收20%稅款與原扣繳6%稅款之差額稅款。 三、非居住者之薪資因離(職)境而提前給付,或因薪資給付日適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財政部98.10.9台財稅字第09804080300號) 三、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免徵營業稅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9條第3項及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第5條第1項規定委託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98.10.09台財稅字第09804092930號) 四、修正「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六條、第十條 (條文略) (財政部98.10.16台財稅字第09804567800號) 五、修正「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部分條文 (條文略) (財政部98.10.21台財關字第09805901430號) 六、公司減資以持有股票代替現金發還股東不課證交稅 股票發行公司因辦理減資,以所持有其他公司股票抵充現金收回股票,如經查明該項股票收回後確係辦理註銷而不再轉讓者,其將所持有其他公司股票移轉過戶登記與各股東之行為,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課徵範圍,尙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問題。 (財政部98.10.22台財稅字第09804566980號) 七、其他飲料品課徵貨物稅範圍 一、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所稱其他飲料品,係指酒精成分未超過0.5%且內含固形量未達內容量50%,以稀釋或不加稀釋後供人飲用之下列產品: (一) 以植物為主要成分製成之植物性飲料。 (二) 添加二氧化碳氣體之碳酸飲料。 (三) 具可調解人體電解質功能之運動飲料。 (四) 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但產品標示有使用劑量限制者不包括在內。 (五) 含糖、甜味劑、香料、色素或其他食品添加物之飲用水。 (六) 乳製品成分未超過50%之含乳飲料。 二、貨物稅條例第1條及第2條所稱「產製」,係指在市場行銷前可提高應稅貨物附加價值之一切行為,如:生產、製造、包裝、改裝、改製等行為。 三、本部72年9月6日台財稅第36286號函、85年5月20日台財稅第851098755號函、86年8月19日台財稅第861912711號函、90年8月27日台財稅第0900455087號函、86年1月7日台財稅第861878351號函、88年11月3日台財稅第881955512號函、94年9月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68850號函及88年11月11日台財稅第881957736號函,自即日起廢止。 (財政部98.10.26台財稅字第09804564950號) 八、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條文略) (財政部98.10.28台財稅字第09804570160號) 九、修正「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條文略) (財政部98.10.30台財關字第09805901750號) 十、訂定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 訂定「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條文略) (財政部98.10.30台財稅字第098049017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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