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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 |
稅法條次及內容 |
違章情形 |
裁罰金額或倍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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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
第五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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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
一、經第一次查獲者。
二、經第二次查獲者。 三、經第三次及以後再查獲者。 |
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辦營業登記或不再繼續營業,並已補繳稅款、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一倍之罰鍰。 按所漏稅額處四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辦營業登記並已補繳稅款、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二倍之罰鍰。 每次按所漏稅額處六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辦營業登記,並已補繳稅款、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三倍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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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
同左。 |
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一倍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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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
一、銷貨時已依法開立發票,惟於申報當期銷售額時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情事。
二、銷貨時未依法開立發票,且於申報當期銷售額時亦未列入申報。
三、銷貨時依法免開立發票,惟於申報當期銷售額時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情事者。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五、以其前手開立之統一發票交付與實際交易之買受人,而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
六、重複申報銷貨退回或折讓者。 七、因銷項稅額百分點位移錯誤致短報銷售額者。 |
按所漏稅額處二倍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一倍之罰鍰。 按所漏稅額處三倍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二倍之罰鍰;其屬下列違章情事者,減輕處罰如下: 一、一年內經第一次查獲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一倍之罰鍰。 二、一年內經第二次以上查獲,其漏稅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一倍之罰鍰。 三、一年內經第二次以上查獲,其漏稅額逾新臺幣一萬元至新臺幣十萬元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一•二倍之罰鍰。 四、一年內經第二次以上查獲,其漏稅額逾新臺幣十萬元至新臺幣二十萬元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一•五倍之罰鍰。 按所漏稅額處三倍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二倍之罰鍰;其屬下列違章情事者,減輕處罰如下: 一、一年內經第一次查獲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一倍之罰鍰。 二、一年內經第二次以上查獲,其漏稅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一倍之罰鍰。 三、一年內經第二次以上查獲,其漏稅額逾新臺幣一萬元至新臺幣十萬元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一•二倍之罰鍰。 四、一年內經第二次以上查獲,其漏稅額逾新臺幣十萬元至新臺幣二十萬元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一•五倍之罰鍰。
按所漏稅額處十倍之罰鍰。 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二倍之罰鍰;其屬下列違章情事者,減輕處罰如下: 一、漏稅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一倍之罰鍰。 二、漏稅額逾新臺幣一萬元至新臺幣十萬元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一•二倍之罰鍰。 三、漏稅額逾新臺幣十萬元至新臺幣二十萬元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一•五倍之罰鍰。
按所漏稅額處一倍之罰鍰。 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一倍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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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
一、申請註銷登記尚未經核准前繼續營業者。
二、經主管稽徵機關執行停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三、申請暫停營業後,未依規定申請復業而營業者。 |
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二倍之罰鍰;其屬下列違章情事,減輕處罰如下: 一、漏稅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一倍之罰鍰。 二、漏稅額逾新臺幣一萬元至新臺幣十萬元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一•二倍之罰鍰。 三、漏稅額逾新臺幣十萬元至新臺幣二十萬元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一•五倍之罰鍰。 按所漏稅額處十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五倍之罰鍰。 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二倍之罰鍰;其屬下列違章情事,減輕處罰如下: 一、漏稅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一倍之罰鍰。 二、漏稅額逾新臺幣一萬元至新臺幣十萬元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一•二倍之罰鍰。 三、漏稅額逾新臺幣十萬元至新臺幣二十萬元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一•五倍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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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
一、有進貨事實者:
(一)
以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者。 (二) 作廢發票提出扣抵、重複申報進項稅額或漏未申報因進貨退出折讓而收回之稅額者。 (三) 兼營營業人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者。
二、無進貨事實者。 三、以其他營業人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
(一) 實際進貨之營業人未申報該筆稅額者。
(二) 實際進貨之營業人已申報該筆稅額者。 四、因進項稅額百分點位移錯誤致虛報進項稅額者。 |
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一倍之罰鍰。
按所漏稅額處一倍之罰鍰。
按所漏稅額處一倍之罰鍰。 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三倍之罰鍰;於復查決定前,已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四倍之罰鍰。
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一倍罰鍰。 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二倍之罰鍰。 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一倍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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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
同左。 |
按所漏稅額處一倍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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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
一、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者。
(一) 經第一次查獲者。
(二) 經第二次查獲者。
(三) 經第三次查獲及以後再查獲者。 二、進口貨物逃漏營業稅者。
三、營業人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免稅銷售額,致短繳營業稅額者。 四、營業人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致短繳營業稅額者。
(一) 一年內經第一次查獲者。
(二) 一年內經第二次以上查獲者。 五、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
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辦變更登記,並已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一倍之罰鍰。 按所漏稅額處四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辦變更登記,並已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二倍之罰鍰。 按所漏稅額處六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辦變更登記,並已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三倍之罰鍰。
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之罰鍰。 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一倍之罰鍰。
按所漏稅額裁處二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一倍之罰鍰。 按所漏稅額裁處三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錄(紀)中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二倍之罰鍰。 一、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之罰鍰。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二倍之罰鍰;其屬下列違章情事者,減輕處罰如下: (一) 漏稅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一倍之罰鍰。 (二) 漏稅額逾新臺幣一萬元至新臺幣十萬元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一•二倍之罰鍰。 (三) 漏稅額逾新臺幣十萬元至新臺幣二十萬元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一•五倍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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