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KF Logo

Printer Friendly Icon 稅務

契稅條例修正第二十四條條文-981230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華總一義字第09800323271號

第二十四條 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 Back

 

地址:11469台北市內湖區行善路118號4樓
e-mail: pkf@pkf.com.tw
電話:(02) 8792-2628
真:(02) 8791-0859, (02) 8791-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