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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條例修正第二十四條條文-981230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華總一義字第09800323271號
第二十四條 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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