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審計
稅務
證券
工商
大中通訊
出版
使用牌照稅法修正第三十一條條文-981230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華總一義字第09800323231號
第三十一條 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 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