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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ter Friendly Icon 稅務

使用牌照稅法修正第三十一條條文-981230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華總一義字第09800323231號

第三十一條 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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