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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部分修正規定-990201

稅法 稅法條次及內容 違章情形 裁罰金額或倍數
貨物稅條例

第三十二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額處一倍至三倍罰鍰:

一、未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




 









 

二、應稅貨物查無貨物稅照證或核准之替代憑證。

三、以高價貨物冒充低價貨物。

四、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五、將貨物稅照證及貨物稅繳款書,私自竄改或重用。

六、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查與帳表不符,確係漏稅。

七、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

八、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

九、於第二十五條規定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

十、國外進口之應稅貨物,未依規定申報。

十一、其他違法逃漏、冒領或冒沖退稅。




 

一、已辦廠商登記,未辦產品登記者。




 

二、未辦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者。






 

同左。




 

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辦產品登記,並已補繳稅款、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一倍之罰鍰。

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辦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並已補繳稅款、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一‧五倍之罰鍰。

一、有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九款及第十一款情形之一者,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並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一倍之罰鍰

二、有第二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十款情形之一者,按所漏稅額處一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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