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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修正條文-990212

第二十六條 整套機器設備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拆散、分裝報運進口,申請按整套機器設備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者,應於該項機器設備進口放行前,檢附下列各款文件,向其進口地海關申請之

一、機器設備型錄及其設計藍圖。

二、機器設備產製之物品名稱及其生產能量等有關說明文件。

三、向國外廠商訂購該項機器設備之詳細合約。

四、進口機器設備表一份,分別填列機器設備名稱、規格、單位、數量、單價、總價及詳細用途。

前項機器設備如係分批進口,申請按整套機器設備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者,應於第一批進口放行前檢附前項規定之文件向海關為之;未於第一批進口放行前提出申請,而於第一批進口報關文件已載明係整套機器設備者,得補提申請。

依前項規定檢附第一項第四款之進口機器設備表如有修正必要,應於整套機器設備最後一批進口放行前向海關申請。

第五十八條 (刪除)

第五十九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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