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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990324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台財稅字第09800615380號

訂定「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

附「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

部  長 李述德

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

壹、總則

一、為便利外僑納稅義務人運用資訊通信技術,使用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以網際網路傳輸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及個人所得基本稅額資料完成申報,或列印結算申報書併同系統產出之媒體申報檔案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申報,提供多元化申報管道,並提升稽徵機關為民服務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外僑納稅義務人指已配賦統一證號之外籍人士、香港及澳門人士,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

三、外僑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71條之1、第73條、第76條、第77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離境申報或依規定稅率納稅及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5條規定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其申報程序及應填報之申報書、應檢附之附件,於採用網際網路傳輸申報(以下簡稱網路申報)或以自行列印之結算申報書及系統產出之媒體申報檔案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申報(以下簡稱媒體申報)時,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四、以網路或媒體申報綜合所得稅及個人所得基本稅額之外僑納稅義務人,免附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但上揭各項憑單所載所得人統一編(證)號與外僑納稅義務人申報不同者,或應申報之所得資料與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及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不一致者,仍應檢附供核。

(一) 以網路申報者,免填報結算申報書,惟依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必須檢具之其他證明文件、單據及自行繳款資料,仍須將該部分資料逕送(寄)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

(二) 以媒體申報者,依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必須檢具之其他證明文件、單據及自行繳款資料,應併同自行列印之結算申報書及系統產出之媒體申報檔案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申報。

五、適用本要點規定辦理電子申報之案件:

(一) 網路申報:

適用於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止辦理結算申報之案件。但香港及澳門人士之申報案件,不適用之。

(二) 媒體申報:

適用於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止辦理結算申報之案件、依同法第71條之1規定於離境前辦理結算申報之案件及依同法第73條規定依規定稅率納稅之案件。

六、以媒體申報者,媒體申報檔案須以1.44吋磁片或CD-ROM光碟片方式儲存,併同自行列印之結算申報書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申報。

七、外僑納稅義務人採用電子申報者,稽徵機關後續之調查核定,與一般結算申報案件相同,悉依相關法令及規定辦理。

貳、網路申報通行碼

外僑納稅義務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其通行碼有下列2種:

一、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

二、外僑納稅義務人申報年度1月31日居留證上所載之「統一證號」及「護照號碼」。

叁、電子結算申報程序

一、申報軟體及報繳稅網址:

(一) 申報軟體:

外僑納稅義務人可利用網際網路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或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下載當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Windows離線登錄版程式),或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或其所屬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索取相關軟體光碟片。軟體安裝後可建立基本資料、所得資料、免稅額、扣除額及抵減資料、基本稅額、繳退稅款等各項資料,以網路申報,或列印結算申報書併同系統產出之媒體申報檔案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申報。

(二)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財政部線上繳稅服務網站網址(晶片金融卡繳稅):https://paytax.nat.gov.tw。

二、基本資料:

(一) 以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為通行碼者:

外僑納稅義務人可使用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經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下載課稅年度本人之稅籍、入出境及所得資料。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稅籍資料須逐筆輸入,但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取得經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者,可分別據以下載所得資料。外僑納稅義務人須就上開下載之資料詳為檢視有無必要調整或修正,並檢附相關文件後再辦理申報。

(二) 以外僑納稅義務人本人之「統一證號」及「護照號碼」為通行碼者,或以媒體申報方式登入者:

外僑納稅義務人須將當年度應申報本人之稅籍、入出境與所得資料及配偶、受扶養親屬之稅籍及所得資料,逐筆輸入於相關欄項中。已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臨櫃查詢其課稅年度之所得資料者,得將其檔案匯入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

三、所得資料:

(一) 外僑納稅義務人利用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或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為通行碼下載或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臨櫃查詢其課稅年度所得資料之範圍如下:

1、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規定於同年1月底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

2、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未辦理營業登記,由稽徵機關依規定核算之營利所得。

3、執行業務所得(格式代號9A)業別屬一般經紀人(格式代號9A-76)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二) 外僑納稅義務人除利用網際網路下載或臨櫃查詢並申報之各類所得資料外,另須完整蒐集且於相關欄項中逐筆輸入其他收入、成本費用及所得資料。若於網際網路下載或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不正確或遺漏,應向所得給付單位查明更正,自行輸入核實申報,並依本要點壹、總則四規定另行檢送相關證明文件。

(三) 外僑納稅義務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應逐筆輸入相關所得欄項中,並依本要點壹、總則四規定另行檢送相關證明文件、單據。

(四) 下列各項所得,其成本費用可按實際發生數或財政部核定之成本(損耗)及費用標準減除必要成本及費用:1.多層次傳銷營利所得、2.執行業務所得、3.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4.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5.財產交易所得、6.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7.其他所得。其成本費用按實際發生數申報者,應依本要點壹、總則四規定另行檢送相關證明文件、單據。但外僑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上述2、3、6項所得者,不得減除成本費用。

(五) 外僑納稅義務人利用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或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查詢、下載之所得資料或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均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外僑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致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罰。

四、免稅額、扣除額及抵減資料:

(一) 外僑納稅義務人若有免稅額、列舉扣除額、特別扣除額或抵減稅額資料,應逐筆輸入於相關欄項中。

(二) 外僑納稅義務人輸入本人、配偶及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資料,應依本要點壹、總則四規定另行檢送相關證明文件、單據。

(三) 外僑納稅義務人輸入下列扣除額資料,應依本要點壹、總則四規定另行檢送相關證明文件、單據:

1、列舉扣除額之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私立學校法規定之捐贈。

2、特別扣除額之財產交易損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四) 外僑納稅義務人輸入下列抵減資料,應依本要點壹、總則四規定另行檢送相關證明文件、單據:

1、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及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33條規定准予抵減之稅額。

2、重購自用住宅之可扣抵稅額。

五、所得基本稅額資料:

(一) 外僑納稅義務人除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外,依規定應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者,可利用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辦理申報:

1、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且無「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扣除額」及「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者。

2、雖有上述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但申報戶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600萬元以下者。

3、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免辦結算申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二) 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其成本費用可按實際發生數或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費用標準減除必要成本及費用;其成本費用按實際發生數申報者,應依規定另行檢送相關文件、單據。申報以前年度有價證券交易損失扣除金額者,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損失證明。

六、繳退稅款資料:

外僑納稅義務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申報,如有應自行繳納稅額或應退還稅額者,應於繳、退稅欄項輸入相關資料:

(一) 繳稅:

外僑納稅義務人得使用下列繳稅方式:

1、臨櫃繳稅:外僑納稅義務人持以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列印之繳款書,至代收稅款處繳稅(可以現金或支票繳納),並檢送(附)已向代收稅款處繳納稅款或提出票據交換之繳款書證明聯。

2、晶片金融卡繳稅:外僑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期間持本人或他人已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即時扣款轉帳繳稅。作業細節請參閱「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

(二) 退稅:

外僑納稅義務人可採指定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或採退稅支票方式辦理退稅。採指定帳戶辦理者,限輸入該申報戶內外僑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其中一人以其外僑統一證號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於參與金融資訊服務系統連線之金融機構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開立新臺幣存款帳戶之帳號。採退稅支票欲委託第三人代領者,須輸入退稅代理人資料並依本要點壹、總則四規定另行檢送相關證明文件。

七、採用網路申報:

(一) 傳輸申報:

外僑納稅義務人可利用本要點貳規定之網路申報通行碼,透過網際網路傳送申報資料辦理網路申報。非採用網路申報者,以系統列印產出之試算表等相關書表,稽徵機關得不予收件。

(二) 回信確認:

網際網路服務業者收到外僑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時,即回傳完成申報訊息、檔案編號及收執聯。外僑納稅義務人依本要點規定需另行檢附證明文件、單據及自行繳款資料者,則增加回傳掛號回函封面及應檢送各項證明文件單據申報表。

(三) 更正及查詢:

外僑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間內得透過網際網路重新上傳更正其申報資料,惟第2次以後(含第2次)申報上傳時,將覆蓋前次申報資料,以本人居留證「統一證號」及「護照號碼」為通行碼辦理網路申報者,同一日內成功傳輸資料次數以5次為限。逾法定申報期限後應以人工填報更正資料向居留證所載居留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臺北市、高雄市為總局服務科外僑股,臺灣省為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更正。

(四) 外僑納稅義務人完成網路申報後,其依規定應檢附證明文件、單據及自行繳款資料之送件期限規定如下:

1、依法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單據及自行繳款資料,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後10日內寄送居留證所載居留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臺北市、高雄市為總局服務科外僑股,臺灣省為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

2、送達日期:親自遞送者,以證明文件、單據及自行繳款資料送達稽徵機關之收件日為準;以掛號寄送者,以發寄郵局之郵戳日期為準。

(五) 外僑納稅義務人否認曾以居留證「統一證號」及「護照號碼」為通行碼辦理網路申報時,視同未申報,稽徵機關應註銷該筆申報案件。

八、採用媒體申報:

(一) 外僑納稅義務人使用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列印之結算申報書及系統產出之媒體申報檔案,應併同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必須檢具之其他證明文件、單據及自行繳款資料,於法定申報期限內送(寄)居留證所載居留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臺北市、高雄市為總局服務科外僑股,臺灣省為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申報。

(二) 經系統列印後之結算申報書不得再塗改,如需更改內容,應修改檔案重新列印申報書再行申報,以避免媒體申報檔案內容與申報書不一致之情形。

肆、附則

一、外僑納稅義務人透過網路申報及取得資料,所發生之權利義務及於其本人。

二、本要點各相關機構應配合事項,其細部作業程序應由各權責機構另定之。

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本要點經財政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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