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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購後售適用一生一屋規定 一、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亦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之規定。 二、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規定所稱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應包括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信託移轉之房屋。 (財政部99.04.06台財稅字第09904507190號) 二、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原則 繼承發生於98年6月11日以前,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之繼承人固有財產及所得資料時,債權人須取具該等繼承人不符合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2項至第4項所定要件之相關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始得依規定提供。 (財政部99.04.06台財稅字第09800619820號) 三、訂定「廠商申請外銷品退回免稅涉及虛報案件之處理原則」 訂定「廠商申請外銷品退回免稅涉及虛報案件之處理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生效。 (條文略) (財政部99.04.07台總局緝字第09910052071號) 四、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款作業原則」 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款作業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條文略) (財政部99.04.07台財稅字第09904516020號) 五、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 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99.04.12台財稅字第09904046540號) 六、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補充規定 營利事業以房地或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其利息支出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時,如利息收入小於利息支出,其利息收支差額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3條第2款第1目規定之分攤公式計算各免稅收入之應分攤數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營利事業依上開分攤公式計算非屬固定資產土地應分攤之利息支出時,其購置固定資產土地之資金應自上開公式乘數之分子「購買土地平均動用資金」項下排除。其以借入資金購入者,如能明確歸屬相關利息支出,該利息支出並應自上開分攤公式被乘數之利息支出項下排除;至無法明確歸屬相關利息支出者,仍應計入上開分攤公式被乘數之利息支出項下,計算各免稅收入之應分攤數。 二、自有資金為負數者,前開分攤公式之分母全體可運用資金中之「自有資金」應以零計算。股東往來之資金,除指定購買固定資產之土地應依前點規定辦理外,無論是否計息,均應計入全體可運用資金之「借入資金」項下。 (財政部99.04.13台財稅字第09800577170號) 七、修正「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附件 修正「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第四點附件三格式,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財政部99.04.13台財稅字第09900093160號) 八、修正「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第七點 修正「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條文略) (財政部99.04.13台財稅字第09904901120號) 九、銀行業未實現利息收入轉銷為呆帳已報繳營業稅之處理 一、銀行業營業人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於本令發布日以後轉銷為呆帳之未實現利息收入,如已報繳營業稅者,得於轉銷之當年申報最後一期銷售額及營業稅額時,檢附證明文件,彙總全年度轉銷之前開利息收入,核實申報扣減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嗣經受償歸屬利息部分,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二、銀行業營業人應將前開未實現利息收入及轉銷為呆帳之債務人名冊等證明文件裝冊保管,其以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者,得以資料儲存媒體代之。 (財政部99.04.14台財稅字第09900025490號) 十、研發人員員工分紅估計數列報抵減事後調整無須加計利息 公司於本部98年9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800257300號令發布前將屬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員工分紅估計數列報為97年度研究與發展支出並適用投資抵減者,其經稽徵機關依該令規定調整核定補徵之稅額或公司自動更正申報補繳之稅額,無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及稅捐稽徵法第48之1加計利息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99.04.15台財稅字第09900036700號) 十一、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 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條文略) (財政部99.04.15台財稅字第09800646060號) 十二、以遺囑辦理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稅籍釐正規定 以遺囑辦理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稅籍釐正案件,參照內政部92年9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14850號函規定,稽徵機關無須就有無違反特留分審查。本部87年11月24日台財稅第871976554號函有關「且未違反有關特留分之規定」之文字,自即日起不再適用。 (財政部99.04.21台財稅字第09904005170號) 十三、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等部分條文 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三十二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三條之一、第十八條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二十一條。 (條文略) (財政部99.04.21台財稅字第09904508510號) 十四、外國國際運輸事業船舶以「計時」「計程」方式載運收入營業稅徵免規定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將其船舶以「計時」、「計程」方式提供予他人使用取得之收入,係屬其經營國際運輸之收入,其營業稅徵免規定如下: 一、其自我國境外載運客貨入境取得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條第2項第2款規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二、其自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取得之收入,應由該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或其代理人依營業稅法第4條第2項第2款及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其屬符合同法第7條第5款但書規定者,並得檢附載運國外客貨收入清單申報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99.04.30台財稅字第09904512350號) 十五、科技研究機構之主管機關定義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1款規定所稱科技研究機構之主管機關,係指訂有政府科技計畫及編列年度科技預算之中央機關。 (財政部99.04.30台財稅字第09900070500號) 十六、老人福利機構提供老人福利免徵營業稅 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2條規定設立之老人福利機構,提供老人福利法第19條規定之各項服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99.04.30台財稅字第09900100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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