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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七條之一條文 第七條之一條文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於一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加值型營業稅達一定金額,得申請退稅。但未取得並保存憑證及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進項稅額,不適用之。 得依前項規定申請退稅者,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第一項所定一年期間之計算、展覽與臨時商務活動之範圍、一定金額、憑證之取得、申請退稅應檢附之文件、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總統府99.05.05華總一義字第09900110351號) 二、修正契稅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三條條文 修正條文 第四條 買賣契稅,應由買受人申報納稅。 第五條 典權契稅,應由典權人申報納稅。 第十三條 第三條所稱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但依第十一條取得不動產之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由財政部定之。 (總統府99.05.05華總一義字第09900110341號) 三、廢止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茲廢止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公布之。 (總統府99.05.05華總一義字第09900112321號) 四、制定產業創新條例 茲制定產業創新條例,公布之。 (條文略) (總統府99.05.12華總一義字第09900112301號) 五、關稅法修訂 茲增訂關稅法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條文略) (總統府99.05.12華總一義字第09900116581號) 六、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營業稅部份條文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部分,並自即日生效。 (條文略) (財政部99.05.03台財稅字第09904519260號) 七、土地增值稅課徵疑義說明 一、第1次規定地價前取得所有權之土地,於適用土地稅法第33條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時,其持有土地期間之起算時點,依民法第758條及第759條規定認定。 二、市地重劃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於再移轉並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持有土地期間之起算點,以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原參與重劃土地之土地所有權取得時點為準。 三、祭祀公業解散,經變更為派下子孫名義公同共有或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而依規定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於再移轉並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持有土地期間之起算點,以第1次不課徵前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時點為準。 四、本部94年3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404517050號令一、「(二)惟為符合實質課稅原則及公平原則,凡於第1次規定地價(以下簡稱原規定地價)前取得土地所有權,而於原規定地價後第1次移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為原規定地價之日。」與一、(三)「;惟如其取得所有權之時點在原規定地價之前者,以原規定地價之日起算」等文字,以及本部94年8月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54740號函、97年7月4日台財稅字第09704071200號函,均自即日起不再適用。 (財政部99.05.06台財稅字第09904041650號) 八、函令廢止 廢止本部87年12月3日台財稅第871977607號函及93年12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304560960號令。 (財政部99.05.07台財稅字第09904029400號) 九、錯誤開立統一發票之處罰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將應稅銷售額開立為免稅銷售額或零稅率銷售額,同時觸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及第51條規定者,應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財政部99.05.10台財稅字第09900076690號) 十、修正「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 修正「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條文略) (財政部99.05.10台財稅字第09904519470號) 十一、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計算免稅所得規定 一、適用94年12月31日以前修正發布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農業部分獎勵辦法及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電影工業數位化後製作部分獎勵辦法之公司,選擇適用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依本部92年5月9日台財稅字第0920452717號令發布「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以下簡稱修正前要點)規定計算免稅所得。 二、適用95年1月1日以後修正發布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農業部分獎勵辦法、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電影工業數位化後製作部分獎勵辦法及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國際物流事業部分獎勵辦法之公司,選擇適用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依本部99年5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904519470號令修正發布「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以下簡稱修正後要點)規定計算免稅所得。 三、適用前點規定之公司,其97年度及以前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依修正前要點第8點規定計算免稅所得者,得於本令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向稽徵機關申請改按修正後要點第8點規定計算免稅所得;其因申請改按修正後要點第8點規定而有應補或應退稅額者,免予加計利息。 (財政部99.05.10台財稅字第09904519471號) 十二、廢止「海關辦理代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違章案件減輕裁罰金額或倍數作業規定」 廢止「海關辦理代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違章案件減輕裁罰金額或倍數作業規定」,並自九十九年五月三日生效。 (財政部99.05.18台總局緝字第099100911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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