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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業人符合下列各項標準者,得就需用自行印製二聯式或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總、分支機構,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依照規定格式自行印製: (一)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或最近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 (二)最近半年內,總分支機構合計平均每月使用二聯式或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分別達五萬份。 營業人經核准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總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得取消其自行印製資格: (一)連續半年總分支機構合計每月使用自行印製之二聯式或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分別未達五萬份。 (二)總機構或其分支機構,被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 (三)總機構或其分支機構,欠繳稅捐經稽徵機關執行停業處分。 (四)違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或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致影響稽徵機關作業。 三、營業人申請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時,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總分支機構最近一期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 (二)最近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簽證申報委任書或稽徵機關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公函影本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收據影本。 (三)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計畫書(如附件一),包括實施範圍及未實施範圍、預定計畫進度、使用單位名稱、管制及防弊措施。 (四)自行設計之二聯式或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格式樣張。 十一、營業人經核准使用自行印製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後,如有新增經營零售業務之分支機構需使用自行印製之收銀機統一發票者,應向總機構及該新增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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