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KF Logo

Printer Friendly Icon 稅務

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991124

第五十四條 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以下之罰鍰。

二、規避繳納實物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應繳田賦實物額一倍之罰鍰。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之罰鍰

第一項應追補之稅額或賦額、隨賦徵購實物及罰鍰,納稅義務人應於通知繳納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之;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 Back

 

地址:11469台北市內湖區行善路118號4樓
e-mail: pkf@pkf.com.tw
電話:(02) 8792-2628
真:(02) 8791-0859, (02) 8791-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