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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八條-1000118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台財稅字第10000000980號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八條。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八條修正條文

第十八條 依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短匿稅額每案每年在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依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移轉現值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或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前經依規定撤回或註銷移轉現值申報者,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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