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
最新法令動態(10002)
一、進口貨物繳納保證金驗放且納稅辦法為待補減免關稅案件其營業稅徵收程序
進口貨物經核准依關稅法第18條規定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案件,且進口納稅辦法代碼為「69」(待補減、免關稅案件)者,其營業稅之徵收程序,同意比照「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叁、十一但書有關代徵進口乘人小汽車銷售業者之規定辦理。
(財政部2011.01.31台財稅字第09900536250號)
二、境外報廢之證明文件
自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或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需就地報廢者,除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及第101條之1第1款或第2款規定,按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具下列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一、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者,應取具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二、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取具足以證明該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身分之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財政部100.02.10台財稅字第09900505940號)
三、銷售免稅貨物開立統一發票規定
一、營業人專營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之免稅貨物且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二、兼營銷售前開免稅貨物之營業人,如銷售其他貨物或勞務部分,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其銷售前開免稅貨物之銷售額亦應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至如銷售其他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仍應由稽徵機關查定全部銷售額。
(財政部100.02.10台財稅字第09900551490號)
四、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五條條文
(條文略)
(財政部100.02.14台財稅字第10004502380號)
五、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營業稅法部分條文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部分,並自即日生效。
(條文略)
(財政部100.02.14台財稅字第10004502381號)
六、對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之處分不服申請復查期間規定
一、納稅義務人已申報所得稅惟未(短)繳納自繳稅款,嗣稅捐稽徵機關於該項稅款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之法定要件成就後,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本稅(由公庫計算滯納金、滯納利息),納稅義務人如對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之處分不服申請復查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前段準用同法第35條規定,應於繳款書送達之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請。
二、本部94年5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404524800號令及98年12月2日台財稅字第09804578710號令關於納稅義務人不服滯納金、滯納利息處分申請復查期間之規定,係適用於稅捐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本稅(由公庫計算滯納金、滯納利息),而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之法定要件尚未成就之情形,與首揭情形有別。
(財政部100.02.15台財稅字第09904159570號)
七、修正綜所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
修正「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條文略)
(財政部100.02.16台財稅字第10000010190號)
八、都市更新之課徵契稅規定
一、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取得更新後之建築物,係由土地所有權人獲配後折價抵付共同負擔而移轉予實施者,該次移轉應依同條例第46條第6款規定免徵契稅。至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依同條例第39條第2項規定取得更新後之建築物,亦係由土地所有權人獲配後移轉,該次移轉應依契稅條例及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辦理。
二、本部96年12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604557380號函說明二、(一)後段「次依同條例第3條第5款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參與權利變換後,按其權利價值或提供資金比例受配更新後建築物之應有部分,其性質可認屬出資興建房屋之原始起造人,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之課稅範圍。」文字,自即日起刪除。
三、本令發布前,已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之案件,仍依本部修正前96年函規定辦理。
(財政部100.02.21台財稅字第09900426890號)
九、電子雜誌適用營業稅法第8條釋疑
依法登記之雜誌社透過網路,提供與其本身出版之紙本雜誌內容相同之電子雜誌供人瀏覽收費,如其符合行政院新聞局輔導出版事業要點第2點規定雜誌之定義,又雜誌封面、內容刊載足資辨識與紙本雜誌相同且僅供閱讀者,得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免稅規定。
(財政部100.02.24台財稅字第100000224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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