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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函釋修正規定-1000301

財政部62台財稅第33267號函

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未依規定期限繳納代徵稅款,除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1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外,如在查獲前已自動繳納認定其無侵占意圖者,可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2條第2項規定辦理。

財政部65台財稅第31803號函

(廢止)

財政部70年2月27日台財稅第31557號函

(廢止)

財政部80年1月23日台財稅第790736303號函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因部分地區颱風來襲而全面休市,金融機構雖仍照常上班,證券商原應於該休市日繳納證券交易稅款者,亦准予順延,免加徵滯納金。

財政部80年5月7日台財稅第800677467號函

(廢止)

財政部80年5月24日台財稅第800134552號函

主旨:建議對於未上市股票之買賣,未查獲高價低報之證據者,採行協談調整售價方式,據以補稅免罰結案一案,請依稅法規定辦理。

說明:

二、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規定稅率課徵之。故凡買賣有價證券,代徵人自應按實際交易成交價格依規定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代徵人如不履行代徵義務,或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責令其賠繳並由該管稽徵機關先行發單補徵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倍以上10倍以下罰鍰,證券交易稅條例第9條之1已有明定。

三、據報對於未上市股票交易涉嫌高價低報,依法進行調查,發生資金流程之證據,難以掌握者,如依報章雜誌刊登之行情價格,逕予調整補稅送罰,徵納雙方滋生爭議。建議採行協談調整售價方式,據以補稅免罰結案,有關協談調整之依據如何,未准具體說明,允應依規定進行調查,並取具短徵、漏徵證券交易稅之有關證據,依照規定核定補稅送罰,方為正辦。

財政部89年9月26日台財稅第890456654號函

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已代徵稅款,如經查明代徵人確無侵占代徵稅款之意圖且於稽徵機關查獲後已依規定繳清,又其金額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得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2條第2項規定論處。


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函釋修正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理     由
財政部62台財稅第33267號函

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未依規定期限繳納代徵稅款,除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1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外,如在查獲前已自動繳納認定其無侵占意圖者,可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2條第2項規定辦理。

 

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未依規定期限繳納代徵稅款,除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1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外,如在查獲前已自動繳納認定其無侵占意圖者,可免依同條後段規定辦理。

991229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1條已刪除有關刑罰規定,則代徵人未依規定期限繳納代徵稅款者,如有涉及刑罰責任,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2條及刑法相關規定辦理。
財政部65台財稅第31803號函

(廢止)

 

主旨:有價證券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經受讓人依法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後,如申請變更代徵人名義,未便照准。

說明: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價證券,如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其代徵人為受讓人,為防止假借變更代徵人名義,以規避另一次出讓有價證券應繳納之證券交易稅,自未便准於完成代徵手續後變更代徵人名義,如代徵人將其受讓之有價證券出讓,應由新受讓人依法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

991229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稅條例第4條第2項已明定,本函釋已無保留必要。
財政部70227日台財稅第31557號函

(廢止)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證券交易稅由代徵人代徵,同條例第4條第3款規定,有價證券如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其代徵人為受讓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經法院拍賣,該項股票之買受人,即為證券之受讓人,依照上開規定,該買受人應依法代徵證券交易稅,其不履行代徵義務,應依照同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處罰。

991229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後段已明定,本函釋已無保留必要。
財政部80123日台財稅第790736303號函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因部分地區颱風來襲而全面休市,金融機構雖仍照常上班,證券商原應於該休市日繳納證券交易稅款者,亦准予順延,免加徵滯納金。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因部分地區颱風來襲而全面休市,金融機構雖仍照常上班,證券商代徵證券交易稅款原應於該休市日繳納者,亦准予順延,免加徵滯納金。

991229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增訂證券自營商自行繳納證券交易稅之規定,爰增訂證券自營商繳納稅款亦得適用本函規定。
財政部8057日台財稅第800677467號函

(廢止)


 


證券自營商於證券集中市場自行買賣有價證券,其證券交易稅之繳納、罰則及其代徵獎金等有關事項,均應比照證券交易稅條例代徵人之規定辦理。

991229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第3項、第4項已明定證券自營商自行出賣所持有之有價證券,其證券交易稅之繳納不適用代徵人之規定,並應列具交易清單報告該管稽徵機關,另同條例第9條之2已明定短、漏繳納之罰則,本函釋已無保留必要。
財政部80524日台財稅第800134552號函

主旨:建議對於未上市股票之買賣,未查獲高價低報之證據者,採行協談調整售價方式,據以補稅免罰結案一案,請依稅法規定辦理。

說明:二、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規定稅率課徵之。故凡買賣有價證券,代徵人自應按實際交易成交價格依規定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代徵人如不履行代徵義務,或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責令其賠繳並由該管稽徵機關先行發單補徵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倍以上10倍以下罰鍰,證券交易稅條例第9條之1已有明定。三、據報對於未上市股票交易涉嫌高價低報,依法進行調查,發生資金流程之證據,難以掌握者,如依報章雜誌刊登之行情價格,逕予調整補稅送罰,徵納雙方滋生爭議。建議採行協談調整售價方式,據以補稅免罰結案,有關協談調整之依據如何,未准具體說明,允應依規定進行調查,並取具短徵、漏徵證券交易稅之有關證據,依照規定核定補稅送罰,方為正辦。


 

主旨:建議對於未上市股票之買賣,未查獲高價低報之證據者,採行協談調整售價方式,據以補稅免罰結案一案,請依稅法規定辦理。

說明:二、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規定稅率課徵之。故凡買賣有價證券,代徵人自應按實際交易成交價格依規定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代徵人如不履行代徵義務,或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責令其賠繳並由該管稽徵機關先行發單補徵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0倍以上30倍以下罰鍰,證券交易稅條例第9條第1項已有明定。三、據報對於未上市股票交易涉嫌高價低報,依法進行調查,發生資金流程之證據,難以掌握者,如依報章雜誌刊登之行情價格,逕予調整補稅送罰,徵納雙方滋生爭議。建議採行協談調整售價方式,據以補稅免罰結案,有關協談調整之依據如何,未准具體說明,允應依規定進行調查,並取具短徵、漏徵證券交易稅之有關證據,依照規定核定補稅送罰,方為正辦。

991229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稅條例第9條及第9條之1規定,修正處罰倍數及法據。
財政部89926日台財稅第890456654號函

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已代徵稅款,如經查明代徵人確無侵占代徵稅款之意圖且於稽徵機關查獲後已依規定繳清,又其金額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得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2條第2項規定論處。


 

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已代徵稅款,如經查明代徵人確無侵占代徵稅款之意圖且於稽徵機關查獲後已依規定繳清,又其金額在新台幣5萬元以下者,得免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1條後段及稅捐稽徵法第42條第2項規定論處。

一、 99年12月29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1條已刪除有關刑罰規定,則代徵人未依規定期限繳納代徵稅款者,如有涉及刑罰責任,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2條及刑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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