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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第九條之二規定部分修正規定-1000318

稅法

稅法條次及內容

違章情形

裁罰金額或倍數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四十八條之一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內含營業稅,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一年內經第一次通知未依限改正者。

二、一年內經第二次通知未依限改正者。

三、一年內經第三次及以後通知未依限改正者。

 

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

處新臺幣九千元罰鍰。

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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