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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 |
稅法條次及內容 |
違章情形 |
裁罰金額或倍數 |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
第四十八條之一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內含營業稅,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一、一年內經第一次通知未依限改正者。 二、一年內經第二次通知未依限改正者。 三、一年內經第三次及以後通知未依限改正者。 |
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 處新臺幣九千元罰鍰。 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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