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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ter Friendly Icon 稅務

最新法令動態(10005)

一、訂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茲制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公布之。

(條文略,即奢侈稅。)

(總統100.05.04華總一義字第10000085291號)

二、修正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

茲修正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條文略,規範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時之處理。)

(總統100.05.11華總一義字第10000090961號)

三、公布大法官釋字第六八五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六八五號解釋

解 釋 文

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九一0四五三九0二號函,係闡釋營業人若自己銷售貨物,其銷售所得之代價亦由該營業人自行向買受人收取,即為該項營業行為之銷售貨物人;又行政法院(現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七年七月份第一次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關於非交易對象之人是否已按其開立發票之金額報繳營業稅額,不影響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補繳加值型營業稅之義務部分,均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稅法於九十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名稱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前段之立法意旨,與憲法第十九條之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

七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關於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之規定,其處罰金額未設合理最高額之限制,而造成個案顯然過苛之處罰部分,逾越處罰之必要程度而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不予適用。

(司法院100.03.04院台大二字第1000005309)

四、遺產稅免對遺產管理人之固有財產執行

遺產管理人係以第三人之地位依法取得管理遺產之權限,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為納稅義務人而未依法申報或已依法申報而有短漏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遺產稅及裁處罰鍰後,得以遺產繳納,如逾限未繳經移送強制執行,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3項規定,得對遺產執行;遺產管理人性質上係形式上之納稅義務人,應免對其固有財產執行。

(財政部100.05.03台財稅字第10004507500號)

五、訂定「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應注意事項」

訂定「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應注意事項」,生效日期另定之。

(條文略)

(財政部100.05.04台財稅字第10000079290號)

六、修正「營業登記規則

(條文略)

(財政部100.05.05台財稅字第10004511230號)

七、外國事業在台小額銷售勞務免營業稅

自100年4月1日起,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該買受人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3千元以下者,免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100.05.06台財稅字第10004500190號)

八、核釋個人簽訂孳息他益之股票信託相關課稅規定

一、委託人經由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資料知悉被投資公司將分配盈餘後,簽訂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或委託人對被投資公司之盈餘分配具有控制權,於簽訂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後,經由盈餘分配決議,將訂約時該公司累積未分配之盈餘以信託形式為贈與並據以申報贈與稅者,該盈餘於訂約時已明確或可得確定,尚非信託契約訂定後,受託人於信託期間管理受託股票產生之收益,則委託人以信託形式贈與該部分孳息,其實質與委任受託人領取孳息再贈與受益人之情形並無不同,依實質課稅原則,該部分孳息仍屬委託人之所得,應於所得發生年度依法課徵委託人之綜合所得稅;嗣受託人交付該部分孳息與受益人時,應依法課徵委託人贈與稅。

二、上開信託契約相關課稅處理原則如下:

(一) 綜合所得稅部分:

委託人未申報或短漏報前開孳息者,稽徵機關計算委託人應補稅額及漏稅額時,除該所得及相對應之扣繳或可扣抵稅額應自受益人轉正歸戶委託人外,尚應扣除以各受益人名義溢繳之稅額,加計以各受益人名義溢退之稅額,再據以發單補徵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辦理;各受益人申報地稽徵機關不另就該筆所得之溢繳稅款或溢退稅款作處理

(二) 贈與稅部分:

除補徵短漏稅額外,並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辦理

三、上開信託契約訂定日在本令發布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

四、上開信託契約訂約時已明確或可得確定之盈餘,於受託人交付與受益人前,如委託人主張撤回該部分贈與,參照本部78年5月29日台財稅第780139722號函及80年1月31日台財稅第790316851號函釋意旨,應予照准。

(財政部100.05.06台財稅字第10000076610號)

九、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印花稅部分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印花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部分,並自即日生效。

(條文略)

(財政部100.05.06台財稅字第10004509670號)

十、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部分條文

(條文略)

(財政部100.05.12台財稅字第10004509700號)

十一、廢止78621日台財稅第781146821號函

廢止本部78年6月21日台財稅第781146821號函,並自即日生效。

(廢除祭祀公業提供土地合建分屋免營業稅規定)

(財政部100.05.13台財稅字第10004031660號)

十二、菸酒稅處罰標準「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之意義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2條第2項規定,依菸酒稅法第19條第6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因短報或漏報進口應稅數量,致短報或漏報菸酒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而申報進口時依規定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上開規定所稱「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係指「檢附之相關文件」與「實到貨物」相符之情形。

(財政部100.05.20台財稅字第10000114470號)

十三、訂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核定公告作業要點」

訂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核定公告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條文略,說明綜所稅核定結果可採公告方式)

(財政部100.05.24台財稅字第10000102840號)

十四、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

(條文略)

(財政部100.05.27台財稅字第10000198500號)

十五、訂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條文略)

(財政部100.05.27台財稅字第10004520960號)

十六、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部分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部分,並自即日生效。

(條文略)

(財政部100.05.27台財稅字第100045165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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