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
得
稅
法 |
第一百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一、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二、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
一、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
條規定扣繳稅款,已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按實補報扣繳憑單,或納稅義務人已將該應扣繳稅款之所得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
(一)
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 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
(二)
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者。
二、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已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惟憑單內容填報不實,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自動更正者。
三、扣繳義務人已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未於限期內補報扣繳憑單,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按實補報者。
四、扣繳義務人已於限期內補報扣繳憑單,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按實補繳者。
五、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經限期責令補繳及補報扣繳憑單而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除符合第二點情形者外:
(一)
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
(二)
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者。
一、扣繳義務人已依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
二、前點情形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
三、第一點情形,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
四、第三點情形,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按實補報或填發者。 |
處○•五倍之罰鍰。
處一倍之罰鍰。
處一•二倍之罰鍰。
處一•五倍之罰鍰。
處一•五倍之罰鍰。
處二倍之罰鍰。
處三倍之罰鍰。
處扣繳稅額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處扣繳稅額百分之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處扣繳稅額三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
處扣繳稅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