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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第二十九條 區內事業內銷課稅區之保稅貨品,得依下列規定辦理按月彙報: 一、向海關提供相當擔保。 二、設置按月彙報內銷登記簿,於出廠前按出廠批數逐批登記內銷日期、品名、規格、數量、價格及預估稅額後,於擔保金額內先行提貨出廠。但經核准使用電腦登帳,且其辦理按月彙報之報單號碼,可由賣方事先確定,並據以登入帳冊及相關交易文件者,得免設置按月彙報內銷登記簿。 三、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將上月內銷貨品彙總填具報單,辦理補稅。 前項區內事業如屬專營貿易業,其內銷課稅區之保稅貨品非屬區內產製產品者,應依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規定,先向海關申請核准為一般優質企業。 第一項已辦理補稅貨品,因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須予賠償或調換者,應於出區之翌日起三個月內,填具報單,並檢附有關證件,向海關申請核准,免稅出區。 第三十四條 區內事業將保稅貨品委託課稅區加工者,應填具委託加工申報書,註明受託廠商之工廠登記編號、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其為自然人者,應註明姓名、住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核准: 一、委託加工合約書或訂單影本。 二、加工前後之樣品或圖說一份。但前有核准案例並註明核准文號者,免附。 第三十九條 區內事業接受自由貿易港區港區事業、同一加工出口區或其他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或保稅工廠委託加工者,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 前項受託加工貨品,如有添加保稅原料、物料者,應填具報單向海關辦理通關,該添加之保稅原料、物料得予除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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