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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二 (條文略,係規定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2條第1項及第23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 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財政部100.07.14台台財稅字第10000264770號) 二、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部分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部分,並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100.07.14台財稅字第10004525720號) 三、子女就讀經認可大陸學校可列報扣除額 一、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於99年9月3日以後,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教育部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公告「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名冊」所列學校就讀,或於99年9月2日前入學於上開名冊所列學校並繼續就讀,且未有上開採認辦法第8條規定情形者,納稅義務人自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得檢附大陸地區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規定,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並得依同條項第1款第2目規定,列報年滿20歲子女之免稅額。 二、大陸地區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應檢具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書予以證明,並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年滿20歲,在大陸地區學校就讀,其入學時間及就讀學校之情形,符合第一點規定者,納稅義務人自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得檢附已依前點規定公證及驗證之大陸地區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財政部100.07.20台財稅字第10000243130號) 四、自用貨櫃循環使用免繳保證金 申報進口供循環使用之自用貨櫃(S.O.C),屬關稅法第五十二條盛裝貨物用之容器,於報關時向海關聲明其進口貨櫃係供循環使用且於進口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復運出口者,免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繳納保證金;逾期未復運出口者,由海關依相關法令規定補徵稅款,其有涉及逃漏營業稅案件,除符合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免罰外,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財政部100.07.22台財關字第10005905830號) 五、未申報基本稅額經調查後不得申請更正投資抵減稅額 營利事業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並申報減除依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但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漏報同條例第7條第1項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及該條項各款規定所得額後,營利事業始申請更正調減當年度已申報抵減之投資抵減稅額者,應否准更正;其有應補徵之基本稅額者,並應依同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罰。 (財政部100.07.26台財稅字第10004063150號) 六、出資者參與自辦市地重劃取得抵費地後第一次移轉免課奢侈稅 出資者參與自辦市地重劃取得抵費地,據內政部100年7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4916號函以自辦市地重劃開發費用由特定出資者支應,並以承受抵費地方式回收,性質與都市更新由實施者提供資金分配更新後房地方式雷同,如其出資及以土地折價抵付之受償方式業於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重劃會章程中載明,其取得抵費地後之第一次移轉准予比照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1款規定辦理。 (財政部100.07.29台財稅字第100001934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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