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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 |
稅法條次及內容 |
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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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情形 |
裁罰金額或倍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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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
第二十條 產製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限期補辦或改正;屆期未補辦或改正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未依第十五條規定設置或保存帳簿、憑證或會計紀錄。 |
一、第一次通知未依限補辦或改正者。
二、第二次通知未依限補辦或改正者。 三、第三次及以後各次通知未依限補辦或改正者。 |
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 處新臺幣二萬元罰鍰。
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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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
第二十二條 納稅義務人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利用他人名義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
一、納稅義務人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者:
(一) 一年內經第一次查獲。
(二) 一年內經第二次以上查獲。
二、納稅義務人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特種勞務者。 經查獲利用他人名義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者。 |
按所漏稅額處一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並已補繳稅款者,處○.五倍之罰鍰。 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並已補繳稅款者,處一倍之罰鍰。 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處一倍之罰鍰。 按所漏稅額處二.五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並已補繳稅款者,處一.五倍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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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
第二十三條 產製或進口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其納稅義務人有下列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情形之一者,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特種貨物出廠。
二、免稅特種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完稅價格或數量。
四、進口之特種貨物未依規定申報。 五、其他逃漏稅事實。 |
同左 同左。 一、申報進口貨物短報或漏報完稅價格或數量,致短報或漏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而申報進口時依規定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者。
二、非屬上述情形者。 同左。 |
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辦登記,並已補繳稅款者,處一倍之罰鍰。 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處一倍之罰鍰。
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處一倍之罰鍰。 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處一倍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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