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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動態(10011)

一、修正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

茲修正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條文略)

(總統100.11.09華總一義字第10000246131號令)

二、修正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

茲修正稅捐稽徵法第一條之一、第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條文略)

(總統100.11.23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9701號令)

三、增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

茲增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條文略)

(總統100.11.23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9711號令)

四、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財政部100.11.03台財稅字第10004535200號令)

五、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部分條文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部分,並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100.11.03台財稅字第10004535201號令)

六、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一、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其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4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者,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應由該營業人(賣方)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買受人(買方)於該聯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發票所列貨物或勞務確係本事業(工廠、倉庫)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二、廢止本部97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8610號令。

(財政部100.11.07台財稅字第10004520850號令)

七、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比例認購之課稅規定

核釋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之課稅規定

一、原股東係單純放棄新股認購權利者,不構成贈與行為。

二、原股東形式上雖放棄認股,惟實質上係藉由其對公司董事會之掌控,使公司就其未認購部分於依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洽特定人認購時,以其指定之人為該特定人,於符合下列情況者,係以迂迴方式無償轉讓新股認購權予該特定人,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並由稽徵機關負舉證責任:

(一) 增資公司以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公司為限。

(二) 原股東對公司董事會洽特定人之行為具直接或間接之掌控力。

(三) 該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如為其他第三人(含法人),以實質經濟利益仍歸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者為限。

(四) 每股認購價格與增資時每股淨值顯不相當且總價差鉅大,經核認以該價格增資並放棄認股有違一般經驗法則。

三、上開適用實質課稅原則之案件,其贈與日在本令發布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其贈與日在本令發布日之翌日以後且未申報贈與稅者,除補稅外並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處罰。

(財政部100.11.10台財稅字第10004533940號令)

八、有關認購(售)權證交易及其履約相關稅捐核課事宜

一、有關認購(售)權證交易及其履約相關稅捐核課事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本部86年5月23日台財證(五)第3037號公告,依證券交易法第6條規定,核定認購(售)權證為其他有價證券,發行後買賣該認購(售)權證,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按買賣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依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課徵1‰證券交易稅,並依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

(二) 認購(售)權證持有人如於某一時間或特定到期日,按約定行使價格向發行人購入(售出)標的股票者,係屬發行人(持有人)出賣標的股票之行為,應就所出售之標的股票,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按履約價格課徵3‰證券交易稅,並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

(三) 認購(售)權證持有人如於某一時間或特定到期日,以現金方式結算者,係屬持有人將該權證以履約價值之金額賣回與發行人,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按買賣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依履約價值之金額課徵1‰證券交易稅,並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

二、本部86年7月31日台財稅第861909311號函及本部賦稅署87年1月5日台稅二發第871923108號函,自即日廢止。

(財政部100.11.16台財稅字第10000400260號令)

九、公告101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

公告101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之金額。

一、遺產稅

(一) 免稅額:1,200萬元。

(二)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80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45萬元以下部分。

(三) 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45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45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11萬元。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557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45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11萬元。

二、贈與稅

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財政部100.11.24台財稅字第1000453360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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