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012)
一、貨物稅條例修正
茲增訂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四條文,公布之。
(條文略)
(總統100.12.28華總一義字第10000294971號令)
二、便利商店之繳款對帳單免納印花稅
便利商店辦理代收、代售及儲值業務,消費者至便利商店門市繳款後,由門市所開立並交付與消費者之繳款對帳單(俗稱小白單),核屬印花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免納印花稅。
(財政部100.12.01台財稅字第10004542740號)
三、骨灰(骸)存放設施非屬房屋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持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包括持有骨灰(骸)存放設施。
(財政部100.12.02台財稅字第10004112740號)
四、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非自願離職之情形
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2戶房地,嗣因遭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規定資遣而出售該購買之房地者,核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後段規定非自願離職出售新房地之情形。
(財政部100.12.02台財稅字第10004112741號)
五、因錯誤更正期初保留盈餘無需重新計算稅額扣抵比率
營利事業於股利或盈餘分配日已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第1項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及股東可扣抵稅額,嗣因計算該比率之分母「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所含各該年度之損益計算項目,有依商業會計法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8號「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第9段及第17段規定,調整發現錯誤(含短報或漏報所得)年度之期初保留盈餘情事時,仍應以其「股利或盈餘分配日」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為準,無需重新計算各該年度之稅額扣抵比率及股東可扣抵稅額。
(財政部100.12.07台財稅字第10000351910號)
六、股份基礎給付之研發抵減適用釋疑
一、公司98年度與以前年度員工分紅及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給付之員工勞務成本,其於98年12月31日以前實際發放或執行,依本部98年9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800257300號令規定,可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及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適用投資抵減;其如於99年度或以後年度始實際發放或執行者,該實際發放或執行數額,可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第72條規定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二、前揭規定之研究發展活動,由稅捐稽徵機關併同公司費用發生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審查者,其於99年度或以後年度實際發放或執行時,無需再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2條規定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財政部100.12.07台財稅字第10004110470號)
七、公告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一、101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82,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123,000元。
二、101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2,000元。
三、101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000元為限。
四、101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
五、101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00,000元以下者,課徵5%。
(二)
超過500,000元至1,130,000元者,課徵25,000元,加超過500,000元部分之12%。
(三)
超過1,130,000元至2,260,000元者,課徵100,600元,加超過1,130,000元部分之20%。
(四)
超過2,260,000元至4,230,000元者,課徵326,600元,加超過2,260,000元部分之30%。
(五)
超過4,230,000元者,課徵917,600元,加超過4,230,000元部分之40%。
(財政部100.12.13台財稅字第10004912870號)
八、公告101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101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
一次領取總額在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
超過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
超過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101年度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33,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財政部100.12.13台財稅字第10004913020號)
九、公告101年度計算基本所得之免稅額及扣除額
一、101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二、101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三、101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超過20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200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計算之金額。
四、101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00萬元後,按20%計算之金額。
五、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之保險死亡給付,101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100.12.13台財稅字第10004913240號)
十、中瑞雙重租稅協定生效
主旨:「駐瑞士臺北文化經濟代表團與瑞士商務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協定」於100年12月13日生效,檢送該協定英文約文及中文譯文各乙份,請刊登行政院公報。
說明:
一、依據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10條規定及行政院公報管理及考核作業要點辦理,另依據行政院秘書處95年2月16日院臺財字第0950007146號書函准將生效之租稅協定逕送
貴中心刊登公報。
二、「駐瑞士臺北文化經濟代表團與瑞士商務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協定」英文名稱為「AGREEMENT BETWEEN THE TAIPEI CULTURAL
AND ECONOMIC DELEGATION IN SWITZERLAND AND THE TRADE OFFICE OF SWISS INDUSTRIES,
TAIPEI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WITH RESPECT TO TAXES ON INCOME」。
(財政部100.12.21台稅一發字第10004919132號)
十一、修正「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部分條文
(條文略)
(100.12.27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000490810號、經濟部經工字第10004607820號)
十二、供製藥酒以外之製藥工業使用之未變性酒精免徵菸酒稅
本部92年6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3205號令所稱依法應予課徵菸酒稅之供製藥用未變性酒精,係指供製藥酒用之未變性酒精,至供製藥酒以外之製藥工業使用之未變性酒精,依「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檢附經濟部工業局核發同意或證明用途之文件者,免徵菸酒稅。
(財政部100.12.28台財稅字第10000421440號)
十三、國際電信服務收入課免稅規定
一、電信法第11條所定電信事業從事國際電信話務服務,與外國電信事業合作,各自在其國內提供國際電信中繼轉接服務供其客戶使用,並向發訊客戶收費,所收取之電信費再依國際慣例及約定之費率計算取得國際電信服務收入,該外國電信事業或其所在地國遵守國際通信公約未對我國電信事業取得之前開收入扣繳或課徵所得稅者,基於互惠原則,該外國電信事業自我國電信事業取得之前開國際電信服務收入,亦免予課徵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外國電信事業自我國電信事業取得之國際電信服務收入不符合前點規定而應課徵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稽徵機關應加強宣導及輔導扣繳義務人於101年3月31日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繳短扣之稅額並補報扣繳申報,並自原定應扣繳稅款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補繳短扣稅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其於101年4月1日以後,經稽徵機關查獲之案件,無上開加計利息免罰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100.12.28台財稅字第10000361990號)
十四、核定「一百零一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一百零一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
(一)
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
(二)
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一分三厘,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二、一百零一年度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
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二)
獨資或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經理及特聘技術人員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三)
獨資或合夥事業之高級職員(副理、單位主管、秘書、工程師、技師等)月薪最高以新臺幣八二、○○○元為限,一般職工以新臺幣五○、○○○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至年節獎金部分,於其併同當年度經認定之薪資數額後,不超過上述月薪標準按支薪月數另加二個月為基數之累積數額者,准予核實認定。
(財政部100.12.29台財稅字第100004404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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