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Global Network of Independent Accounting Firms
會計審計
稅務
證券
稅捐稽徵法修正第四十七條條文-1010104
中 華 民 國 101 年1 月4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000299651 號
第四十七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 Back
工商
大中通訊
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