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法修正部分條文-1010104
使用牌照稅法增訂第六條附表四及附表五;並修正第五條條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1
月4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000300181
號
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依第六條附表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本項規定生效日起三年內,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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