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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動態(10104)

一、司法院釋字第六九三號解釋

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台財稅第八六一九二二四六四號函前段謂:「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於發行時所取得之發行價款,係屬權利金收入」,意指該發行價款係權利金收入,而非屬證券交易收入,無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之適用,與憲法第十九條之租稅法律主義尚無違背。

同函中段謂:「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於發行後,因投資人行使權利而售出或購入標的股票產生之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應於履約時認列損益,並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辦理。」及財政部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台財稅第八六一九0九三一一號函稱:「認購(售)權證持有人如於某一時間或特定到期日,以現金方式結算者……並依前開所得稅法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與憲法第十九條之租稅法律主義並無牴觸,亦不生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問題。

(司法院100.12.09院台大二字第1000031159號)

二、遺贈稅自動補報後有短漏報應處罰

納稅義務人逾期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經核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之規定,嗣經調查發現有短漏報遺產或贈與財產情事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處罰。(財政部101.04.02台財稅字第10100512270號)

三、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

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

(附件略)

(財政部101.04.16台財稅字第10104530380號)

四、特銷稅於開立統一發票之處理

營業人銷售特種貨物,除該營業人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4條規定之納稅義務人應依該條例第14條規定辦理者外,如該特種貨物之特銷稅額已於上一階段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營業人並將該特銷稅額於本次銷售之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者,毋庸納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營業人如未將該特銷稅額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者,應就其銷售貨物收取之全部代價納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

(財政部101.04.20台財稅字第10100016240號)

五、保稅區續留加工之已銷售半成品適用零稅率文件

保稅區營業人採多階段製程模式外銷貨物,其間產製之半成品先行移轉所有權與國外客戶,惟續留該區內營業人處進行產製成品後出口,其銷售該半成品取得之收入,准憑交易相關證明文件(如買賣契約書、商業發票等)及取得外匯收入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101.04.24台財稅字第10100061840號)

六、補充核釋101年1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000461580號令規定

依行政院衛生署101年3月23日衛署醫字第1010204898號函補充規定,醫療法相關規定並未明文禁止醫師合夥經營診所。爰2人以上醫師共同出資,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診所,共同負擔盈虧風險與執行業務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且診所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與其他執業醫師間不具僱傭關係者,其執業醫師依聯合執業合約分配之盈餘,得適用本部101年1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000461580號令第1點之除外規定,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課稅。

(財政部101.04.24台財稅字第10100547800號)

七、修正「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八條

附修正「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八條。

(附件略)

(財政部101.04.25台財關字第10100545170號)

八、修正「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財政部101.04.25台財關字第101055106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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