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106)
一、收銀機發票存根提前銷燬之條件
一、營業人使用之收銀機具有媒體儲存發票存根聯資料功能者,得以該項媒體資料代替發票存根聯依規定年限保存。此外,營業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其經營零售業務部門所開立之收銀機發票存根聯,得報經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於各該期營業稅報繳後屆滿9個月銷燬,並以收銀機日報表及統一發票明細表存查聯代替,依規定年限保存:(一)無積欠已確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二)會計制度健全,內部稽核與內部控制訂有管理或管制措施規範者。(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四)最近半年內,總分支機構合計平均每月使用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達5萬份以上者。
二、廢止本部92年8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20454059號令及94年10月3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3710號令。
(財政部101.06.04台財稅字第10100565330號)
二、英國開放型投資公司適用台英租稅協定說明
依英國金融服務機構(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認可及管理之英國開放型投資公司(open-ended
investment companies,OEIC)為英國認可投資基金(authorised
investment funds)並依英國認可投資基金課稅細則(The Authorised
Investment Funds (Tax) Regulations)規定課徵英國所得稅,英國開放型投資公司取得中華民國來源之股利及利息,申請適用駐英國台北代表處與駐台北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避免所得稅及財產交易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英租稅協定)第10條第2項及第11條第2項上限稅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英國開放型投資公司如能提示英國居住者證明、不符合英國認可投資基金課稅細則規定之「合格投資測試」(the qualifying
investments test)及可分配金額登載為股利之證明文件,得以該公司為股利及利息之受益所有人名義適用前揭臺英租稅協定上限稅率。
二、其餘英國開放型投資公司,應以其投資人為基金受益人並按受益人為英國居住者得享受該公司之收益分配比例,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15條第6項規定,適用前揭臺英租稅協定上限稅率。
三、英國開放型投資公司是否符合「合格投資測試」及其可分配金額登載為股利或利息分配之判定,以距英國開放型投資公司取得中華民國來源之股利及利息最近一次英國稅法規定分配期間之可分配金額登載類別為準。
四、檢附英國開放型投資公司簡介及相關課稅規定乙份。
(財政部101.06.04台財稅字第10104553490號)
三、「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投資計畫切割案件審理要點」修正
修正「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投資計畫切割及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審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投資計畫切割案件審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略)
(財政部101.06.08台財稅字第10100109620號、經工字第101020573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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