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107)
一、長期照護醫藥費列舉扣除額差別待遇違憲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3前段規定:「……(二)列舉扣除額:……3.醫藥……費: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上開規定之「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經修正公布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規定意旨相同),就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之醫藥費,亦以付與上開規定之醫療院所為限始得列舉扣除,而對於付與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不得列舉扣除,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意旨不符,在此範圍內,系爭規定應不予適用。
(大法官會議101.07.06釋字第 701 號解釋)
二、農民接受其他農民委託將其收穫之茶菁加工免徵營業稅
農民接受其他農民委託將其收穫之茶菁加工,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101.07.02台財稅字第10104571330號)
三、出售借名登記之土地屬債權買賣行為
營業人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嗣該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該農地並取得代價,屬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另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依同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101.07.04台財稅字第10104563040號)
四、教育或研究機關購買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使用之勞務免徵營業稅
符合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6款、同法施行細則第29條及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第2條所稱教育或研究機關,其向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購買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使用之勞務,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之1規定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101.07.10台財稅字第10100594550號)
五、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認列薪資費用
公司依公司法第267條第8項規定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發行辦法訂定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之權利受有限制,並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條之3規定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生效者,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及101年5月18日(101)基秘字第0000000139號函說明二及三以給與日所給與之權益商品公平價值為基礎,於既得期間認列之薪資費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參照本部97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10號令有關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列報薪資費用之各點規定辦理。
(財政部101.07.11台財稅字第10100549470號)
六、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既得條件達成日之界定
一、公司依公司法第267條第8項規定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發行辦法訂定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屬股票轉讓權,並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條之3規定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生效者,應以既得條件達成之日為可處分日,參照本部97年7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41號令及100年4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000109820號令規定計算員工之其他所得。
二、所稱「既得條件達成之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採集中保管者,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解除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註記之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採信託保管者,為受託人將股票撥付員工帳戶之日。
(財政部101.07.11台財稅字第10100549471號)
七、消滅子公司股東取得合併價值超過出資額為股利所得
一、公司與其持股未達100%之子公司合併,合併存續之母公司於合併時就其原持有子公司股權取得合併消滅之子公司淨資產之價值,超過其對消滅子公司之出資額(以子公司全體股東出資額按母公司持股比例計算)部分,應視同合併消滅之子公司分配予母公司之股利所得。前開合併存續之母公司取得合併消滅之子公司淨資產之價值,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101年3月9日(101)基秘字第0000000060號函說明四(二)及(四)之規定,應以母公司帳上對子公司之長期股權投資帳面價值(評估原長期股權投資減損損失後之金額)認定。
二、合併消滅之子公司其他少數股東取得之合併對價,超過該等股東對消滅公司之出資額(以消滅公司全體股東出資額按少數股東持股比例計算)部分之金額,應視同合併消滅之公司分配予其少數股東之股利所得。該部分之股利所得與依前點規定計算視同分配予母公司之股利所得,屬於合併消滅之公司合併當年度決算所得額或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部分,得分別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列為計算其合併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三、前開股利所得,以母、子公司之合併基準日視為合併消滅子公司之股利分配日,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按其母公司及少數股東獲配之股利淨額各自計算併同獲配之可扣抵稅額。但母公司及少數股東各自獲配之可扣抵稅額,各不得超過合併消滅之公司合併基準日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分別按母公司及少數股東持股比例計算之金額。
四、本部96年4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0370號令第1點有關「公司與其100%持股之子公司合併,其合併存續之母公司於合併時取得合併消滅之子公司淨資產」之價值,依前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101年3月9日函說明四(一)及(三)之規定,應以母公司帳上對子公司之長期股權投資帳面價值(評估原長期股權投資減損損失後之金額)認定。
(財政部101.07.11台財稅字第10104530040號)
八、出售庫藏股折價申報收入以認列薪資費用金額為限
一、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購回其股份(以下簡稱庫藏股),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本公司員工者,依本部97年8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43850號令第2點規定計算課稅之其他收入,以按同令第1點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原則」、96年10月12日(96)基秘字第266號函及參照本部97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10號令規定認列薪資費用之每股認股權公平價值或內含價值,乘以員工實際認購股數所計算之金額為限。
二、本部97年8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43850號令第2點所稱「每股折價(即員工認購價與公司買回價之差額)」,按公司轉讓庫藏股予員工之價格,減除庫藏股取得成本及轉讓庫藏股之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之。
(財政部101.07.27台財稅字第10100067670號)
九、太陽能用導電玻璃可申請免徵貨物稅
自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專供製造薄膜太陽能板用之導電玻璃,可檢具工業主管機關證明及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向進口地海關或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免徵貨物稅。
(財政部101.07.30台財稅字第101045838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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