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
第四十七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
二、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
三、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者。 |
一、第一次通知者。
二、第二次通知者。
三、第三次及以後再通知者。
一、一年內經第一次查獲。
二、一年內經第二次以上查獲。
同左。 |
處新臺幣三千元(國幣一千元)罰鍰。
處新臺幣九千元(國幣三千元)罰鍰。
每次處新臺幣三萬元(國幣一萬元)罰鍰。
處新臺幣三千元(國幣一千元)罰鍰。
處新臺幣六千元(國幣二千元)罰鍰。
處新臺幣三千元(國幣一千元)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