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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部分修正規定-1010920

稅法 稅法條次及內容 違章情形 裁罰金額或倍數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四十七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

二、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

三、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者。

一、第一次通知者。

二、第二次通知者。

三、第三次及以後再通知者。

一、一年內經第一次查獲。

二、一年內經第二次以上查獲。

同左。

處新臺幣三千元(國幣一千元)罰鍰。

處新臺幣九千元(國幣三千元)罰鍰。

每次處新臺幣三萬元(國幣一萬元)罰鍰。

處新臺幣三千元(國幣一千元)罰鍰。

處新臺幣六千元(國幣二千元)罰鍰。

處新臺幣三千元(國幣一千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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