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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動態(10109)

一、「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分級管理作業要點」第七點修正

修正「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分級管理作業要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條文略)

(財政部101.09.04台總局保字第10110193571號)

二、訂定「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要點」

訂定「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生效。

(條文略)

(財政部101.09.07台總局保字第10110197951號)

三、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規定部分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部分,並自即日生效。

(條文略)

(財政部101.09.12台財稅字第10100120300號)

四、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六條之二。

(條文略)

(財政部101.09.20台財稅字第10100651450號)

五、出口供測試貨物適用關稅法第53條規定

出口供測試且未經改裝、換裝或修理加工原貨復運進口之貨物,核屬適用關稅法第53條規定之物品。

(財政部101.09.20台財關字第10100182420號)

六、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營業稅法部分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部分,並自即日生效。

(條文略)

(財政部101.09.20台財稅字第10100651451號)

七、鼓勵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措施廢止

一、鼓勵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措施自75年實施以來,階段性目標已達成,爰本部75年7月18日台財稅第7526453號函及92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20455413號函予以廢止,並自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生效。

二、102年12月31日以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4項及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規定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各該年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個百分點;非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所得額標準得降低2個百分點:

(一)  經營零售業務。

(二) 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但遇有機器故障,致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三) 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

(財政部101.09.27台財稅字第10104609090號)

八、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認定原則

自102年1月1日起,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認定原則如下: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二)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前點第2款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一) 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二)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四) 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財政部101.09.27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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