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110)
一、財團法人醫院固定資產列資本支出不得再提列折舊違憲
財政部賦稅署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台稅一發第八四一六六四0四三號函一(五)決議1與3,關於財團法人醫院或財團法人附屬作業組織醫院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免稅要件,就其為醫療用途所購置之建物、設備等資產之支出,選擇全額列為購置年度之資本支出,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應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及以後年度不得再提列折舊部分,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大法官會議101.10.05釋字第703號)
二、修正「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部分條文
修正「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七條、第十條條文。
(條文略)
(財政部101.10.08台財稅字第10104623730號)
三、訂定「個人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作業辦法」
(條文略)
(財政部101.10.09台財稅字第10104625460號)
四、營業人收取轉付發卡機構手續費申報營業稅規定
營業人經營信用卡收單業務,向特約商店收取轉付各發卡機構之手續費,如於其與特約商店之合約或相關收款憑證內載明者,該手續費得按代收代付方式辦理;未符上開規定者,該營業人應就其向特約商店收取之手續費全額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101.10.15台財稅字第10100186270號)
五、受益人為非居住者之信託收益扣繳通報規定
信託契約之受益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者,受託人應於信託財產各類所得發生年度之次年1月底(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則延長至2月5日)前,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1項及第2項規定計算該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依同法第88條規定扣取稅款、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及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2月10日(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則延長至2月15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101.10.25台財稅字第10100145190號)
六、以業績為條件之招待經銷商費用應通報
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非屬本部69年4月19日台財稅第33171號函所定「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101.10.31台財稅字第101001051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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