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112)
一、修正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
茲修正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條文略)
(總統101.12.05華總一義字第10100269281號)
二、受扶養非婚生子女可享免稅額扣除額
一、納稅義務人之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規定,減除其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二、廢止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46年3月25日財一第23775號令。
(財政部101.12.03台財稅字第10100188380號)
三、修正「綜合所得稅資料電子申報作業要點」
修正「綜合所得稅資料電子申報作業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條文略)
(財政部101.12.03台財資字第1012100465號)
四、聯合執業醫師所得得以執行業務所得課稅
一、依行政院衛生署101年10月3日衛署醫字第1010211594號函補充規定,醫療法相關規定並未有禁止醫師不得合夥經營私立醫院之規定;依醫師法第8條之2規定報准前往他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業務之醫師與該他醫療機構間,亦不以僱傭關係為限。依此,2人以上醫師共同出資,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私立醫院,共同負擔盈虧風險與執行業務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且私立醫院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與其他執業醫師間不具僱傭關係者,其執業醫師依聯合執業合約分配之盈餘,得適用本部101年1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000461580號令第1點之除外規定,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課稅。
二、醫療機構醫師依醫師法第8條之2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前往他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業務,其與該他醫療機構間不具僱傭關係,確實負擔部分執行業務所需之成本及必要費用者,其所獲取之所得,得由稽徵機關查明事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課稅。
(財政部101.12.05台財稅字第10104639160號)
五、修正「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應注意事項」第八點
修正「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應注意事項」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條文略)
(財政部101.12.06台財稅字第10104628800號)
六、修正「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分級管理作業要點」第七點
修正「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分級管理作業要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條文略)
(財政部101.12.06台總局保字第10110270891號)
七、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所開立發票規定
一、自本令發布日起,特定營業人依「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6條第2項第1款及「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應注意事項」七、(二)3、(1)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時,僅需於統一發票載列外籍旅客護照號碼末4碼,以維護外籍旅客權益。
二、特定營業人依法開立退稅表單時,仍應於外籍旅客購物退稅管理系統詳載外籍旅客護照號碼,俾利海關查驗及後續勾稽。但交付外籍旅客之退稅表單收執聯,其護照號碼欄比照前項規定僅須載列末4碼。
(財政部101.12.06台財稅字第10104628801號)
八、出租押金產生所得可扣減押金設算租金所得
個人之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規定計算租賃收入。但財產出租人能確實證明該押金之用途,並已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於上開租賃收入依同條項第5類規定計算之租賃所得範圍內減除前開已申報之押金運用所產生之所得,以其餘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101.12.06台財稅字第10104636310號)
九、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部分條文
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部分條文。
(條文略)
(財政部101.12.14台財稅字第10104652460號)
十、修正「營業登記規則」第五條
修正「營業登記規則」第五條。
(條文略)
(財政部101.12.14台財稅字第10104656130號)
十一、修正「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
修正「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條文略)
(財政部101.12.21台財資字第1012201146號)
十二、專櫃銷售營業人彙總開立發票應具備條件
一、採專櫃銷售貨物之營業人對於專櫃貨物供應商提供陳列銷售之貨物,依本部98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804521880號令第1點規定申請依照與該供應商約定每次結帳(算)之次日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之案件,其適用「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條件,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
最近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
(二)
會計制度健全,內部稽核與內部控制訂有管理或管制措施規範,且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雖未屆結算申報期間,但已委託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申報者。
二、經依前點(二)核准之營業人,稽徵機關應予列管;如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應廢止其適用前開本部98年令釋規定之資格。
(財政部101.12.26台財稅字第101002175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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