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1020227
六、申報軟體及報繳稅網址:
(一)
申報軟體:
1、Windows離線登錄版程式: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或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下載當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Windows離線登錄版程式),或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或其所屬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索取相關軟體光碟片。軟體安裝後可建立基本資料、所得資料、免稅額、扣除額及抵減資料、基本稅額、繳退稅款等各項申報資料,以網路申報,或列印二維條碼結算申報書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申報。
2、APP程式:納稅義務人可使用Android平板電腦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當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APP程式),於建立各項申報資料後,以網路申報。
3、線上申報程式: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直接登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線上申報程式(Mac及Linux系統使用),於建立各項申報資料後,以網路申報。
(二)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財政部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含信用卡及晶片金融卡):https://paytax.nat.gov.tw。
八、基本資料:
(一)
以第七點規定之自然人憑證或電子憑證為通行碼者:
納稅義務人可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經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下載課稅年度本人、配偶、未滿二十歲子女、滿二十歲(含課稅年度中年滿二十歲)且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之子女,及課稅年度之前兩個年度連續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之直系尊親屬之稅籍資料、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依「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規定應分開提供資料者,從其規定。
(二)
以納稅義務人本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加「戶口名簿戶號」為通行碼者或以二維條碼申報方式登入者:
納稅義務人須將當年度應申報之戶籍資料、扶養親屬稅籍資料逐筆輸入於相關欄項中。已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臨櫃查詢課稅年度稅籍資料、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以「身分證統一編號」加「戶口名簿戶號」為通行碼登入者,得將所查詢之檔案匯入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
(三)
納稅義務人經網際網路下載或臨櫃查詢之資料,僅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納稅義務人仍應與實際應申報之稅籍、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比對檢視,作必要調整或修正後再辦理申報。
十、免稅額、扣除額及抵減資料:
(一)
納稅義務人如有免稅額、列舉扣除額、特別扣除額或抵減稅額資料,應逐筆輸入於相關欄項中。納稅義務人得利用第七點規定之自然人憑證或電子憑證下載或將臨櫃查詢之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身心障礙及教育學費扣除額資料匯入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免再逐筆輸入,惟該部分扣除額資料僅供申報時參考,仍需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始得列報扣除。
(二) 納稅義務人輸入下列免稅額資料,應依第三點規定另行檢送相關證明文件、單據:
1、直系尊親屬:未滿六十歲無謀生能力。但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不在此限。
2、子女:年滿二十歲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但已依規定查得教育學費或身心障礙扣除額資料者,不在此限。
3、同胞兄弟姐妹:年滿二十歲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4、其他親屬或家屬:未滿二十歲或年滿二十歲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三) 納稅義務人輸入下列扣除額資料,應依第三點規定另行檢送相關證明文件、單據:
1、列舉扣除額之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之競選經費、私立學校法規定之捐贈。
2、特別扣除額之財產交易損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四) 納稅義務人輸入下列抵減資料,應依第三點規定另行檢送相關證明文件、單據:
1、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及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准予抵減之稅額。
2、重購自用住宅之可扣抵稅額。
3、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
十二、繳退稅款資料:
納稅義務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申報,如有應自行繳納稅額或應退還稅額,應於繳、退稅欄項輸入相關資料:
(一)
繳稅:
納稅義務人得使用下列方式繳稅;至便利商店繳稅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繳稅者,繳納截止時間開放至法定申報期限後二日二十四時前(即尚未加徵滯納金前)。採網路申報者,免檢附自行繳款資料。
1、現金繳稅:
(1)
金融機構繳稅:納稅義務人持以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或向稽徵機關索取紙本繳款書並填妥,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自行繳款資料為已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稅款或提出票據交換之繳款書證明聯。
(2)
便利商店繳稅:納稅義務人應自行繳納稅額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可持以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至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稅款,自行繳款資料為已向便利商店繳納稅款之繳款書證明聯。作業細節請參閱「稽徵機關委託便利商店代收稅款作業要點」。
2、信用卡繳稅:納稅義務人可以其本人或配偶名義持有已參與信用卡繳稅之發卡機構所發行信用卡繳納稅款(每一申報戶以一張信用卡為限)。作業細節請參閱「信用卡繳納申報自繳稅款作業要點」。
3、轉帳繳稅:
(1)
繳稅取款委託書:納稅義務人利用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之存款帳戶辦理委託取款轉帳繳稅,以網路申報者,限輸入納稅義務人或配偶之存款帳號;以二維條碼結算申報書申報者,限輸入該申報戶內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其中一人之存款帳號。但提兌時納稅義務人轉帳繳稅帳號輸入錯誤或該帳戶存款不足致無法提兌或就存款餘額先行扣款者,應以網路申報或二維條碼結算申報書輸入之存款帳戶為認定標準,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
晶片金融卡繳稅:納稅義務人持郵政機構或已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即時轉帳繳稅,自行繳款資料為交易紀錄明細表。作業細節請參閱「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
(3)
自動櫃員機繳稅:納稅義務人持郵政機構或開辦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作業金融機構之金融卡,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誌之自動櫃員機繳納稅款,自行繳款資料為交易明細表。作業細節請參閱「自動櫃員機轉帳納稅細部作業要點」。
(4)
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稅:納稅義務人利用第七點規定之自然人憑證或電子憑證為通行碼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以本人之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透過網際網路即時轉帳繳稅,自行繳款資料為交易紀錄明細表。作業細節請參閱「電話語音及網際網路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
(二) 退稅:
納稅義務人可採指定帳戶辦理轉帳退稅或採退稅憑單方式辦理退稅。採指定帳戶辦理者,限輸入該申報戶內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其中一人之存款帳號(屬公教人員開立之優惠存款帳戶及非與金融資訊系統連線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均不適用)。
(三)
納稅義務人可以第七點規定之自然人憑證或電子憑證為通行碼,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經網際網路查詢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結算申報以本人帳戶辦理繳、退稅成功之存款帳戶資料,如同意以該帳號辦理繳、退稅者,可直接匯入系統,免再重複輸入。
十三、採用網路申報:
(一) 傳輸申報:
納稅義務人可利用第七點規定之網路申報通行碼,透過網際網路傳送申報資料辦理網路申報。若非採用網路申報者,以系統列印產出之檢核用計算表等相關書表,稽徵機關得不予收件。
(二) 回信確認:
網際網路服務業者收到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時,即回傳完成申報訊息、檔案編號及收執聯。若納稅義務人依本要點規定需另行檢附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則增加回傳掛號回函封面及應檢送各項證明文件單據申報表。
(三) 更正及查詢:
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間內得透過網路重新上傳更正其申報資料,惟第二次以後(含第二次)申報上傳時,將覆蓋前次申報資料,以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加「戶口名簿戶號」為通行碼辦理申報者,同一日內成功傳輸資料次數以五次為限。逾法定申報期限後應以人工填報更正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更正。
(四) 納稅義務人完成網路申報後,其依規定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之送件期限規定如下:
1、
依法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後十日內寄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就近遞送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代收。
2、
送達日期:親自遞送者,以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送達稽徵機關之收件日為準;以掛號寄送者,以發寄郵局之郵戳日期為準。
(五)
納稅義務人否認曾以「身分證統一編號」加「戶口名簿戶號」為通行碼辦理網路申報時,視同未申報,稽徵機關應註銷該筆申報案件。
十五、執行業務(其他)所得者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五條規定應申報收支報告表者,於採用網路申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網路申報通行碼: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點選「密碼申請」,輸入執行業務(其他)所得者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後,依序鍵入相關資料完成密碼申請。
(二)
申報軟體: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或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下載當年度執行業務(其他)所得電子申報軟體,軟體安裝後,可逐筆建立執行業務(其他)所得損益計算表、收入明細表、財產目錄及薪資調查表等資料,或匯入符合規定格式之媒體檔案,並利用通行碼透過網際網路傳輸資料辦理申報,媒體檔案格式請至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網站(http://www.fia.gov.tw)下載使用。
(三)
更正申報:於申報期間內得透過網際網路重新上傳更正其申報資料,惟第二次以後(含第二次)申報上傳時,將覆蓋前次申報資料,同一日內成功傳輸資料次數以五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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