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202)
一、出售合建分售銷貨退回土地免課奢侈稅
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與營業人合建分售,因故銷貨退回,嗣營業人銷售銷貨退回之房屋時,土地所有權人併同銷售該房屋坐落之基地,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7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5款規定辦理。
(財政部102.02.07台財稅字第10200501800號)
二、修正「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修正「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條文略)
(財政部102.02.08台財稅字第10100724050號)
三、修正「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修正「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條文略)
(財政部102.02.27台財稅字第10100722900號)
四、訂定「一百零一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訂定「一百零一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一、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百分之四十三;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百分之四十三。
二、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十六;不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
三、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百分之三十五;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租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
(財政部102.02.27台財稅字第10204517440號)
五、訂定「一百零一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訂定「一百零一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一、有賦額土地:不論種植何種作物,其自力耕作收入,均按賦額計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減除:
(一)
自耕部分: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二)
承耕部分(包括三七五租金):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二、無賦額土地:農業收入,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三、漁獲:養魚、養蝦、養鰻、捕魚收入,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四、林產:林產收入(包括木材、薪材、竹材),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五、畜牧:各種畜牧收入(包括一般畜牧、養豬、生乳、蛋雞、肉雞、種雞、蛋鴨、種鴨、肉鴨、養蠶、鹿茸、乳鴿),均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財政部102.02.27台財稅字第10204517441號)
六、訂定「一百零一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訂定「一百零一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一百零一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即改制前之托兒所及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其創辦人、設立人或實際所得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依下列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一、汽車駕駛訓練補習班:為收入之百分之六十五。
二、文理、升學、語文、法商職業補習班:為收入之百分之五十。
三、縫紉、美容、美髮、音樂、舞蹈、技藝及其他補習班:為收入之百分之五十。
四、私立托嬰中心、幼兒園:為收入之百分之八十。
五、托育中心(安親班):為收入之百分之六十。
六、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為收入之百分之七十五。但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私立護理機構、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之機構及依「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設置之精神復健機構,為收入之百分之八十五。
附註:
一、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如同時經營兩項以上業務,應就各類業務收入分別適用各該類別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
二、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經營之業務範圍,屬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者,不適用本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財政部102.02.27台財稅字第10204517480號)
七、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申報不實之處罰
快遞業者報運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經海關查核實到貨物與原申報內容不符,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之案件,應以依關稅法核定之完稅價格,按實到貨物應歸屬稅則號別之稅率核算之應納稅額,作為其所漏稅額。
(財政部102.02.27台財關字第1021004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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