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205)
一、修正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
茲修正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條文略)
(總統102.05.29華總一義字第10200101281號令)
二、增訂及修正關稅法部分條文
茲增訂關稅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九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條文略)
(總統102.05.29華總一義字第10200101271號令)
三、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部分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部分,並自即日生效。
(條文略)
(財政部102.05.16台財稅字第10200060990號)
四、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現場小額退稅事宜
一、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現場小額退稅事務,依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8條及第16條規定代墊退稅款並申報扣減當期銷項稅額所產生之溢付稅額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核實退還,惟應以當期辦理現場小額退稅申報扣減金額為限。
二、為簡化手續,此類案件授權主管稽徵機關查明辦理,毋須逐案報經本部核准。
(財政部102.05.22台財稅字第10200022530號)
五、解除契約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退還處理原則
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內之不動產並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嗣解除契約,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其申請退還已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款處理原則如下:
一、於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契約者,應予退還。
二、於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後,解除買賣契約並取回原銷售之不動產,如屬合意解除者,不予退還;如屬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除者,應予退還。
(財政部102.05.22台財稅字第10200024220號)
六、修正「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業務執行注意事項」等規定部分內容
修正「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業務執行注意事項」第一點、第三點、「保稅工廠稽核作業規定」第三點、「自主管理保稅倉庫審查作業規定」第二點、第三點、第八點及「自主管理保稅倉庫稽核作業規定」第三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條文略)
(財政部102.05.24台關業字第10210110601號)
七、旅行業向購物店收取佣金收入之營業稅申報事宜
一、配合交通部101年9月5日交路(一)字第10182003321號令修正發布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2條,刪除「旅行業不得以購物佣金或促銷行程以外之活動所得彌補團費」規定,旅行業辦理國外及大陸、港澳地區旅行團收取團費收入扣除代收轉付食宿、交通等業者價款後之差額計算佣金收入及同團向購物店收取之佣金收入,均屬招攬或接待旅行團提供勞務取得之代價。
二、旅行業辦理上開旅行團取得團費收入,應依本部82年5月17日台財稅第821485398號函規定,逐團按月就其收付價款之差額,彙總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其自購物店取得購物佣金收入,應於收款時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於最終結帳時,依收付憑證金額調整之。
三、旅行業辦理上開旅行團收取團費收入,並向購物店收取佣金收入,以彌補同團團費收入不敷食宿、交通等代收轉付款項者,得於購物佣金收入依法報繳營業稅完竣後,檢附前開報繳、代收轉付款項憑證等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專案退還其溢繳之營業稅,但其退稅金額以同團向購物店收取佣金收入所報繳之銷項稅額為限。
(財政部102.05.28台財稅字第101007020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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