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206)
一、年中辦理申報是否須提供移轉訂價報告認定標準
營利事業因變更會計年度、合併或轉讓,依所得稅法第74條或第75條第1項規定辦理申報時,適用本部96年1月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530號令有關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資料規定及97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令有關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規定,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金額(下稱收入總額),應依其申報上開收入總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收入總額後認定之。
(財政部102.06.03台財稅字第10200511540號)
二、公告現值更正之土地增值稅退稅規定
一、土地所有權移轉經稅捐稽徵機關按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於辦竣移轉登記後,因地政機關更正該公告土地現值,買賣雙方共同申請更正原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查明後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二、本部94年9月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5483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財政部102.06.05台財稅字第10200021290號)
三、銷售公共設施保留地上房屋不課徵奢侈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5款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非屬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特種貨物。所有權人銷售坐落於上開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房屋,亦有該款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102.06.05台財稅字第10200054020號)
四、修正「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部分條文
修正「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部分條文。
(條文略)
(財政部102.06.10台財關字第1021012351號)
五、新創技術作價抵繳股款之成本認定
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起,公司之股東以依科學技術基本法規定由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而取得具前瞻性及關鍵性之新創技術,讓與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作價抵繳其認股股款,依本部92年10月1日台財稅字第0920455312號令規定計算該新創技術之財產交易所得時,其相關成本及費用得依其出具經上開資助機關召開審查會審認之成本、費用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財政部102.06.11台財稅字第10204568550號)
六、修正「物流中心貨物通關作業規定」等規定
修正「物流中心貨物通關作業規定」第六點、「物流中心稽核作業規定」第二點及「物流中心業者實施自主管理作業手冊」項目二,並自即日生效。
(條文略)
(財政部102.06.13台關業字第1021012678號)
七、船務代理業代付進口費用之進項稅額可退還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之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其所屬船舶載運進口貨物來臺卸貨,由船務代理業者代其支付港灣、棧埠等費用,取得以該代理業者名義之進項稅額憑證,並按本部96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4340號函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該代理業者申報上開進項稅額扣抵而產生之溢付稅額,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核實退還。
二、為簡化手續,此類案件授權主管稽徵機關查明辦理,毋須逐案報經本部核准。
(財政部102.06.17台財稅字第10200556090號)
八、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疑義說明
權利人以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繼承人為被告提起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案件,該繼承人於法院判決確定後死亡,嗣權利人依該判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應以該繼承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財政部102.06.17台財稅字第10204567880號)
九、修正「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修正「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應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生效。
(財政部102.06.20台財稅字第10200039700號)
十、修正「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部分規定
修正「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二點、第七點及第十三點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條文略)
(財政部102.06.28台財產接字第102300054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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