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
得
稅
法 |
第一百十四條之二第一項
營利事業有下列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就其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責令營利事業限期補繳,並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
一、違反第六十六條之二第二項、第六十六條之三或第六十六條之四規定,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或短計第六十六條之六規定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金額,致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超過其應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者。
二、違反第六十六條之五第一項規定,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超過股利或盈餘之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者。
三、違反第六十六條之六規定,分配股利淨額所適用之稅額扣抵比率,超過規定比率,致所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超過依規定計算之金額者。 |
營利事業有本條文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一、超額分配之金額在新臺幣三萬元以下者。
二、超額分配之金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至新臺幣十萬元者。
三、超額分配之金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
四、經查屬故意有本條文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致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者。 |
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
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五倍之罰鍰。
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八倍之罰鍰。
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一倍之罰鍰。 |
第一百十四條之二第二項
營利事業違反第六十六條之七規定,分配可扣抵稅額予其股東或社員,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者,應就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責令營利事業限期補繳,並按分配之金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 |
營利事業違反第六十六條之七規定分配可扣抵稅額:
一、分配之金額在新臺幣三萬元以下者。
二、分配之金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至新臺幣十萬元者。
三、分配之金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
四、經查屬故意違反第六十六條之七規定分配可扣抵稅額者。 |
按分配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
按分配之金額處○‧五倍之罰鍰。
按分配之金額處○‧八倍之罰鍰。
按分配之金額處一倍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