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旅行業營業人取得購物佣金收入申請退還溢繳營業稅作業要點-1020814
一、建立各地區國稅局審查旅行業營業人取得購物佣金收入申請退還溢繳營業稅案件之一致性處理原則。
二、依據財政部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台財稅字第一○一○○七○二○二○號令規定,適用行業與條件如下:
(一) 適用行業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登記之旅行業。
(二) 適用條件
旅行業營業人辦理國外及大陸、港澳地區旅行團來臺觀光,其自購物店收取佣金收入已依規定於收款時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且符合下列情形,得依本要點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繳之營業稅:
1、出團行程起日於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以後者。
2、同團團費收入不敷食宿、交通等代收轉付款項者。
三、旅行業營業人得退還溢繳營業稅額,係按同團已代收轉付食宿、交通等款項金額減除應收取團費收入後之餘額(如應收取團費收入大於已代收轉付款項金額者,以零計算),依下列公式計算得退還之溢繳營業稅額:
退稅金額=(代收轉付款項-團費收入)÷(1+徵收率)×徵收率
前項退稅金額以同團向購物店收取佣金收入所報繳之銷項稅額為上限。
四、旅行業營業人取得之購物佣金收入,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期限報繳,並於繳納之翌日起十年內申請退還溢繳營業稅額。
五、旅行業營業人依本要點申請退還溢繳營業稅額,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附件)、旅行業執照影本。
(二)
旅行業取得購物佣金專案申請退稅總表(附表一)。
(三)
載明團號、團名、團員人數、團費收入及出團期間等事項之行程表。
(四) 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支清單(附表二)。
(五)
代收轉付款項憑證正本,每一百張裝訂一冊,於每張右下角依序編號,每張右上角加蓋戳章,樣式為 。
(六)
旅行業取得購物佣金收入明細表(附表三)。
(七)
旅行業開立購物佣金三聯式統一發票存根聯影本。
(八) 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明細表。
(九)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至第九款,應逐團依序裝訂成冊。
旅行業營業人得就符合適用條件之數團併同申請退稅,但應於申請書中載明。
六、主管稽徵機關收到申請書後,應逐團就下列事項查核:
(一)
查對旅行業執照影本、申請書勾選應檢附文件是否備齊,文件如有缺漏或未依規定格式填寫者應發函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發函檢還相關文件否准申請。
(二)
行程表出團日期及申請期日是否符合第二點第二款第一目及第四點規定之期間或期限。
(三)
檢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支清單」(附表二),審查下列事項:
1、「團號」、「團名」、「團員人數」、「團費收入」及「出團起迄日期」是否與行程表一致,如不符者應通知補正。
2、代收轉付款項憑證取得日期及銷售人營業所在地是否與行程表所列行程範圍相符,如不符者該代收轉付款應予剔除。
3、代收轉付款是否屬交通、食宿、觀光、簽證工本費、保險費、小費、機場稅、入場券等相關費用,如不符者該代收轉付款應予剔除。
4、核對清單填寫內容與檢附之代收轉付款項憑證是否相符,如不符者應通知補正。
5、「團費收入(A)」、「代收轉付款(B)」、「團費收入(A)-代收轉付款項(B)」欄金額與「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明細表」是否一致,如不符者應通知補正。
(四) 檢視「旅行業取得購物佣金收入明細表」(附表三),審查下列事項:
1、購物店營業所在地與行程表所列行程範圍是否相符,如不符者該購物佣金收入應予剔除。
2、購物佣金收入是否均已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核對是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五)
旅行業營業人得申請退還溢繳營業稅,以收取團費收入扣除代收轉付款項之差額為負數者為限,且應於「同團」向購物店收取佣金收入所報繳之銷項稅額內,准予退還。
(六)
審理過程中如發現其他異常情事者,應另行發函調查。
七、稽徵機關應於受理申請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將審核結果函復營業人並返還代收轉付款項憑證正本。經核准退還溢繳營業稅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應於「旅行業取得購物佣金專案申請退稅總表」(附表一)加註審核結果。
(二)
經審查符合退稅規定者,應於人工零星退稅線上異動作業建檔(程式:BRM590W)辦理退稅,退稅種類為「零星退稅」,退稅原因「8-旅行業專案退稅」。
(三)
旅行業營業人屬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分支機構者,所在地稽徵機關審核完竣後,應將核退金額填列於「旅行業取得購物佣金專案申請退稅總表(附表一)」,函送總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退稅事宜。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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