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包作業營業人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作業要點-1020822
一、為配合司法院釋字第六八八號解釋,建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包作業營業人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案件之一致性處理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行業與條件如下:
(一) 適用行業
前揭司法院解釋考量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包作業營業人,其完成之工作物如為不動產,該工作物之所有權原則上由定作人原始取得,包作業營業人不能透過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行使,確保其報酬債權,故本要點適用行業以包作業營業人為限。
(二) 適用條件
包作業營業人承包工程已依上開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銷售憑證及報繳營業稅,嗣買受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無法收回價款,得依本要點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
1、買受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應收款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2、應收款有逾期二年,經營業人催收,未能收取者。
三、包作業營業人得退還或留抵應納營業稅之計算,係按其未收回價款之銷項稅額,於扣減同一工程進貨時已扣抵進項稅額與已收回價款銷項稅額二者之差額(如已收回價款銷項稅額大於進貨已扣抵進項稅額者,其扣減數為零)後,按其餘額准予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
前項計算公式如下:
(一)
同一工程已收回價款銷項稅額大於進貨已扣抵進項稅額者:得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未收回價款之銷項稅額。
(二)
同一工程已收回價款銷項稅額小於進貨已扣抵進項稅額者:得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未收回價款之銷項稅額-(進貨已扣抵進項稅額-已收回價款銷項稅額)。
四、包作業營業人有第二點第二款事由,應於下列期限內申請辦理:
(一)
因第二點第二款第一目事由者:以事實發生並已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之翌日起算十年。
(二)
因第二點第二款第二目事由者:以該應收款逾期屆滿二年(原應行償還之翌日起算屆滿二年)之翌日起算十年。
五、包作業營業人申請時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相關之證明文件。
(三)
已填妥之「營業人取得進項稅額憑證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明細表(表一)」及「營業人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計算表(表二)」。
(四)
上開表一所列已申報扣抵之進項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及表二所列已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影本。
(五) 買賣雙方之工程合約書。
(六) 承包本工程成本費用分析表。
前項第二款證明文件如下:
(一)
買受人倒閉、逃匿,致應收款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之認定,除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信函外,並應取得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1、買受人為營業人者,存證信函應書有該買受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即催收日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地址);其與買受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營業人應提出買受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買受人為個人並已行方不明者,應有戶政機關發給之買受人戶籍謄本或證明。
2、買受人居住國外者,應取得買受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買受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或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買受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或其他足以證明買受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文件。
3、買受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取得買受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買受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驗證屬實,或其他足資證明買受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
(二)
買受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應收款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1、屬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2、屬破產之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有法院之裁定書。
3、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買受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應有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
4、屬買受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者,應依國外法令規定證明清算完結之相關文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
(三) 應收款逾期二年,經營業人催收後,未能收取者,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1、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信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信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
2、買受人居住國外或大陸地區,經催收取具已送達之存證信函或其他證明文件者,應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佐證買受人確實地址。
六、主管稽徵機關收到包作業營業人申請書後,應就下列事項查調審核:
(一) 申請書表及附件是否齊全。
(二) 申請期限是否符合第四點規定之期限。
(三) 證明文件是否符合第五點第二項應備文件之規定,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買受人確實營業地址與營業登記地址不符者,應查明營業人所提出買受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是否屬實。
2、買受人為個人者,應查對戶籍資料憑以認定。
3、查對買受人營業稅稅籍主檔異動事項為「一般註銷」、「廢止(撤銷)登記」、「擅自歇業他遷不明」、「尚有違欠暫緩註銷」、「已通報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尚有違欠暫緩撤銷登記」及「申請註銷(尚待決清算完結)」或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於商工登記資料公示公司狀況或現況為「解散」、「廢止」「撤銷」、「破產」、「歇業」,致無從行使催收者,可認定為買受人有倒閉、逃匿之情事。
(四)
依營業人檢附之表一、表二,以統一發票字軌號碼查調營業稅進銷項憑證檔(程式:BLM320W),核對其填寫之進、銷項發票銷售額及稅額是否與電腦檔案相符。
(五)
查明確認營業人有否漏填報與本工程有關之進項憑證,致虛增退稅額或留抵應納營業稅額、表一相關進項憑證是否確為該工程所使用及所列(C欄)之比例是否屬實。必要時,限期請營業人提示承包工程之相關帳簿憑證(如已完工程或未完工程明細表、工程成本分析表、材料耗用分析表),俾憑認定。
七、經主管稽徵機關審查核准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者,除發文函復營業人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於營業稅稅籍申辦及備忘事項建檔(程式:BGM121W)註記及通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承辦單位:
(一)
依表二之「本工程得申請退還或留抵之銷售額」(L欄)及「本工程得申請退還或留抵之稅額」(M欄)製作核定更正單,核減營業人原申報該筆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及稅額,並辦理退稅或轉留抵應納營業稅作業。
(二)
營業人已開立之統一發票(詳表二已開立統一發票欄),買受人如為國內營業人,應通報買受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其是否提出扣抵;倘買受人已申報扣抵,應補徵該已扣抵之稅額,補徵之金額以營業人已退還或留抵之營業稅額(即表二之M欄)為限。
(三)
營業人嗣後有收回應收款且已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則買受人得依法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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