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2.11﹞
一、102年版「房屋稅契稅法令彙編」發布
一、本部及各權責機關在102年10月10日以前發布之房屋稅、契稅釋示函令,凡未編入102年版「房屋稅契稅法令彙編」者,除屬當然或個案核示、解釋者外,自103年1月1日起,非經本部重行核定,一律不再援引適用。
二、凡經收錄於上開102年版彙編而屬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及前臺灣省稅務局發布之釋示函令,可繼續援引適用。
(財政部102.11.13台財稅字第10204049470號)
二、個人出售受贈房屋之成本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其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財政部102.11.14台財稅字第10200157200號)
三、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處分股票核屬海外外籍員工個人出售股票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10月8日金管證八字第0970044016號令規定,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以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之資格,辦理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登記,該投資專戶僅准賣出海外外籍員工行使認購有價證券權利及因讓受與配發取得之股票,不能從事其他證券買賣交易,該專戶之有價證券為海外外籍員工依民法第817條至第826條規定分別共有,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海外外籍員工如不願採該專戶方式辦理者,可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由個別外籍員工以境外外國自然人身分辦理投資專戶登記,執行讓受、認購及配發有價證券之權利及處分所取得之股票。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處分股票,核屬海外外籍員工個人出售股票,自102年1月1日起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2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規定課徵所得稅,並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委託中華民國境內之代理人或代表人代理申報及繳納稅捐。
(財政部102.11.14台財稅字第10200644070號)
四、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營業稅部分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六條。
(條文略)
(財政部102.11.25台財稅字第10200693540號)
五、「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
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條文略)
(財政部102.11.25台財稅字第10204683900號)
六、102年版「所得稅法令彙編」發布
一、本部及各權責機關在102年10月1日以前發布之所得稅釋示函令,凡未編入102年版「所得稅法令彙編」者,除屬當然或個案核示、解釋者外,自103年1月1日起,非經本部重行核定,一律不再援引適用。
二、凡經收錄於上開102年版彙編而屬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及前臺灣省稅務局發布之釋示函令,可繼續援引適用。
(財政部102.11.25台財稅字第102046831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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