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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動態﹝102.12﹞

一、會計師應申報承接稅務簽證案件名冊規定廢除

一、廢止本部80年11月5日台財稅第801260578號函、84年11月8日台財稅第841657411號函、88年9月16日台財稅第881944618號函及88年11月15日台財稅第881958171號函。

二、本部82年8月16日台財稅第821494354號函規定之「各地區國稅局受理會計師列冊申請委任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事宜,統一規定如后:(二)會計師應按委任營利事業所屬分局或稽徵所分別填寫簽證申報委任客戶名冊,向其事務所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其事務所未設於委任營利事業所屬國稅局轄區內者,得就近向該國稅局任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文字,自即日起刪除。

(財政部102.12.02台財稅字第10200129350號)

二、「綜合所得稅資料電子申報作業要點」修正

修正「綜合所得稅資料電子申報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條文略)

(財政部102.12.05台財資字第1020005619號)

三、「統一發票給獎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修正「統一發票給獎辦法」部分條文。

(條文略)

(財政部102.12.06台財稅字第10204689670號)

四、暫時禁止作建築使用或可申請臨時建築使用之都市土地屬奢侈稅課稅範圍

一、依法令規定有明確期間禁止作建築使用或可申請臨時建築使用之都市土地,核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

二、所有權人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符合前點規定之土地,應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申報納稅。未依規定申報納稅者,除屬重劃中土地外,其銷售契約訂定日在本令發布日以前,准予補稅免罰。

三、出售重劃中土地,依本部101年6月1日台財稅字第10104563500號函規定,其銷售契約訂定日在該函發布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

(財政部102.12.12台財稅字第10200142010號)

五、符合規定之學生團體臨時性文康活動免徵娛樂稅

一、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得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娛樂稅。

二、廢止本部88年1月22日台財稅第881896982號函。

(財政部102.12.16台財稅字第10200711530號)

六、「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修正「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條文略)

(財政部102.12.16台財關字第1021028269號)

七、「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情節輕微認定標準」修正

修正「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情節輕微認定標準」,名稱並修正為「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條文略)

(財政部102.12.18台財關字第1021028498號)

八、經登記專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免徵房屋稅

一、宗教團體經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設立登記而為權利義務主體後,其所有專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有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之適用。

二、廢止本部95年1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504704920號函。

(條文略)

(財政部102.12.27台財稅字第10204214920號)

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部分條文。

(條文略)

(財政部102.12.31台財稅字第10204706040號)

十、公告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主旨:公告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依據: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及第5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103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新臺幣(下同)85,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127,500元。

二、103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9,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8,000元。

三、103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8,000元為限。

四、103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8,000元。

五、103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20,000元以下者,課徵5%。

(二) 超過520,000元至1,170,000元者,課徵26,000元,加超過520,000元部分之12%。

(三) 超過1,170,000元至2,350,000元者,課徵104,000元,加超過1,170,000元部分之20%。

(四) 超過2,350,000元至4,400,000元者,課徵340,000元,加超過2,350,000元部分之30%。

(五) 超過4,400,000元者,課徵955,000元,加超過4,400,000元部分之40%。

(財政部102.12.31台財稅字第10204696980號)

十一、公告103年度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扣除額及免予計入保險死亡給付金額

主旨:公告103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

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2條第5項及第13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103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二、103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三、103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超過5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50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現行徵收率12%)計算之金額。

四、103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70萬元後,按20%計算之金額。

五、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之保險死亡給付,103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102.12.31台財稅字第10204696990號)

十二、公告103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主旨:公告103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103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 一次領取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 超過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 超過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103年度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58,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財政部102.12.31台財稅字第10204697000號)

十三、公告新增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規定免徵營所稅之所得額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主旨:公告新增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7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0款。

公告事項: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7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102.12.31台財稅字第10204706990號)

十四、公告103年度繼承及贈與案件免稅額及扣除額金額

主旨:公告103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之金額。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2項。

公告事項:

一、遺產稅

(一) 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二)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三) 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財政部102.12.31台財稅字第102047078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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