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1030218
第四條 保稅倉庫不得進儲下列物品:
一、關稅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
二、毒品、管制藥品。
三、槍械、武器、彈藥及爆炸危險物。
四、舊車零組件、廢鐵、廢五金、有害事業廢棄物、醫藥報廢物及其他廢料。
五、管制輸入貨品。
六、未經檢疫合格之動、植物或其產品。
七、未取具相關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文件之下列物品:
(一) 毒性化學物品、氯氟烴(HCFCs)等列管化學品。
(二) 放射性物品。
(三) 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四) 存儲期間可能產生公害或環境污染之貨物。
(五) 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
(六) 鑽石原石。
(七) 其他經相關主管機關公告須取具同意輸入文件之物品。
八、其他經海關公告不適宜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
保稅倉庫存儲自國內採購之貨物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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