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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1030218

第四條 保稅倉庫不得進儲下列物品:

一、關稅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

二、毒品、管制藥品。

三、槍械、武器、彈藥及爆炸危險物。

四、舊車零組件、廢鐵、廢五金、有害事業廢棄物、醫藥報廢物及其他廢料。

五、管制輸入貨品。

六、未經檢疫合格之動、植物或其產品。

七、未取具相關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文件之下列物品:

(一) 毒性化學物品、氯氟烴(HCFCs)等列管化學品。

(二) 放射性物品。

(三) 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四) 存儲期間可能產生公害或環境污染之貨物。

(五) 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

(六) 鑽石原石。

(七) 其他經相關主管機關公告須取具同意輸入文件之物品。

八、其他經海關公告不適宜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

保稅倉庫存儲自國內採購之貨物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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