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3.02﹞
一、修正「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
修正「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第一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條文略)
(財政部103.02.05台財稅字第10200653120號)
二、修正「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
修正「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條文略)
(財政部103.02.05台財稅字第10200685490號)
三、承受法院拍賣抵押物時之處分債權損益認列規定
一、營利事業或個人向金融機構或資產管理公司購入不良債權,嗣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其因法院拍賣之不動產抵押物無人應買,由該營利事業或個人按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聲明承受,並以所持有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者,於取得抵押物時,應以抵押物時價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之餘額,認列處分債權損益。其抵押物時價之認定,不以該次法院拍賣價格為限,營利事業或個人如能提示下列足供認定抵押物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一)
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二)
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三)
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四)
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五)
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六)
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七)
其他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
(八)
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二、營利事業或個人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債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規避或減少我國納稅義務之情事者,稽徵機關應依法查核並據實核課。
(財政部103.02.05台財稅字第10304501460號)
四、修正「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
修正「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七條、第十條。
(條文略)
(財政部103.02.14台財稅字第10304518310號)
五、修正「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及「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修正「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四條及「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四條、第十七條之一。
(條文略)
(財政部103.02.18台財關字第1031003074號)
六、出售因併購取得不動產之奢侈稅持有期間計算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依企業併購法或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合併或分割而存續(既存)或新設之公司,出售其自消滅或被分割公司承受並完成移轉登記之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消滅或被分割公司原取得該不動產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財政部103.02.26台財稅字第102040559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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