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3.07﹞
一、承受法院拍賣品之市價認定規定
營業人向金融機構或資產管理公司購入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嗣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其因法院拍賣之不動產抵押物無人應買,由該營業人按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聲明承受,並以所持有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者,應就該抵押物之時價大於該不良債權之原始買價差額部分,計算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其抵押物時價之認定,不以該次法院拍賣價格為限,該營業人如能提示下列足供認定抵押物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一、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二、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三、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四、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五、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六、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七、其他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
八、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財政部103.07.04台財稅字第10304555040號)
二、訂定「營業人申請辦理代顧客兌領中五獎或六獎之統一發票作業要點」
訂定「營業人申請辦理代顧客兌領中五獎或六獎之統一發票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營業人申請辦理代顧客兌領中五獎或六獎之統一發票作業要點」
(附件略)
(財政部103.07.09台財稅字第10304503700號)
三、依關稅法限制負責人出國之負責人認定規定
依據關稅法第48條第5項規定限制出國之公司負責人變更時,限制出國對象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於公司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前限制出國者,應以變更後之負責人為限制出國對象。惟倘該公司嗣後解散進入清算程序,非由原負責人而係他人任清算人者,應繼續限制原負責人出國,無須再就相同欠稅款項限制清算人出國。
二、於公司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後始限制出國者,應以變更後之清算人為限制出國對象。但清算人係由公司股東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擔任者,或係由法院依公司法第81條及第322條第2項規定,因利害關係人聲請而選派,且非公司清算前實質負責業務之人者,不予限制出國。
三、本令發布前,依本部101年2月17日台財關字第10105502290號令規定已限制法院選派之公司清算人出國者,不論該限制出國處分是否經行政救濟確定,應即依本令規定辦理。
四、廢止本部101年2月17日台財關字第10105502290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103.07.11台財關字第1031015294號)
四、修正「保稅貨物進出保稅倉庫押運加封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修正「保稅貨物進出保稅倉庫押運加封作業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保稅貨物進出保稅倉庫押運加封作業要點」第三點
(條文略)
(財政部103.07.15台關業字第10310143092號)
五、廢止舊解釋令
廢止本部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台財關字第○九九○○四一八六七○號令及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台財關字第一○○○○○七六五四○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103.07.23台財關字第1031016158號)
< Back
|